工程中的责权利不容混淆

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指定了防水卷材的品牌,同时约定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必须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规定的材料生产厂家、产地、品牌之一报发包人项目部确认后进行采购,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如不响应,发包人保留材料、设备在推荐品牌中选用任一品牌的权力,但价格不作调整。若承包人表示发包人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无法采购,发包人可扣除该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扣除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的价格。

本工程在投标过程中防水卷材报价为15元/平方米,报价过低,显然无法用这样的价格采购业主指定品牌的防水卷材。

所以施工企业的理由是招标控制价的防水卷材也很低,报价时只能参考招标控制价,而且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以投标时综合单价低于成本价为由拒绝施工,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价款从合同价中扣除。扣除方式: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合价、相关联的单价措施费、总价措施费、规费及税金之和(取费以控制价为准)。

所以施工企业提出这个卷材的活儿,不干了!

真的可以这样吗?清单计价中是自主报价,无论客观条件如何,都应自行确定报价,不应参考招标控制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招标控制价只起其总价作为最高限价的作用,其总价中的各个单价没有任何效力,也没有默认为其必须真实准确的规则。

因此招标控制价的错误、不准确等等不是调整投标报价的理由。

现代社会的契约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以投标时综合单价低于成本价为由拒绝施工“,承包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自己签的合同,自己做的报价,哭着也应履行完,而且这样的条款也并未赋予承包人这样的权利。这句话应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以投标时综合单价低于成本价为由拒绝施工,发包人有权驳回施工企业的诉求,保留要求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继续采购和施工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而不是施工企业一提要求,业主就默默地扣除,扣除之后呢?施工企业不干了那让谁去干?那还有其它低价项目施工企业是不是都可以甩手不干了?天下之大,也没有这样的道理。

并且将该部分价款从合同价中扣除的方式是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合价、相关联的单价措施费、总价措施费、规费及税金之和(取费以控制价为准),那谁又能保证招标控制价的单价就一定准确,万一单价也奇低怎么办?

大结局是该防水卷材产生了变更,但感觉还会有续集。

所以我们的招标文件和合同都要明确彼此的责权利,同时造价人员也应积极参与到招标文件的写作当中,涉及计价的条款才是最关键的。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工程中的责权利不容混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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