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的肉体可以毁灭,定额的灵魂却是无处不需

某打桩工程合同约定为“本工程结算:单价按投标报价单综合单价,数量按实结算,承发包方共同认定的实际施工管桩的延长米数计算”,但是设计变更应调整价款。结算数量有设计图纸、甲方供应的进场管桩合格证书(有延长米数量)、乙方的施工记录等相互印证。 报价单中数量是15米,施工单价是45元/米。

设计桩长及标高如下图:桩长15米,室外地坪至桩底标高长度为20米,送桩场地长度为5.50米。

图片[1]-定额的肉体可以毁灭,定额的灵魂却是无处不需-造价e星球

施工过程中,常有压桩力较大,经多次压桩桩顶也不能送到设计标高,遇此情况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几乎每根桩都会爬上打桩机操作室,亲眼目睹油压表读数并拍照,同意终止送桩;因此管桩仅施工至桩底标高-17.0米处,并达到桩基承载强度。如下图。

但本工程未及时变更设计桩长,打桩结束后,原设计桩顶标高以上部分予以截断。

图片[2]-定额的肉体可以毁灭,定额的灵魂却是无处不需-造价e星球

在结算过程中,业主提出施工企业打桩时,设计桩底标高为-20米,但施工企业只将桩压至—17米,因此施工企业少打了3米,应扣除3米每米45元的价格费用,施工企业认为不应该扣除。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其实是桩基础两种计价计量的方式纠缠在一起。

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桩本身的体积,其综合单价是指为完成这样的桩基础所需施工费用,至于桩基或深或浅,即桩基与土层的摩擦长度报价中综合考虑,是不调整的。

而实际施工中的直接发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以施工桩基础长度为准,难道是指桩基与土层的摩擦长度?对此并没有完整正确的提法和约定。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本工程合同约定中的歧义,”承发包方共同认定的实际施工管桩的延长米数计算”,这个延长米长度究竟是设计桩长?还是打桩长度即摩擦长度?

如果是设计桩长,实际打下去的桩,业主并没有及时变更,那桩长并没有变化,只不过桩的位置比原来抬高了而已,业主认为比原来少打了三米,是指少摩擦了三米,少摩擦了三米并不意味着应该扣除基于桩基础长度的报价。最终结算还是应按设计桩长计算,除非业主改变了设计桩长。

但是桩基础深度抬高了也是一种变更,在定额计价中这样的变更是不调价格的,但在这份合同中,这样的变更是否以及如何调整价款,并没有约定。

如果是施工长度,即摩擦长度,那么本工程施工长度根据设计要求是不是应为20米,实际施工的摩擦长度却是17米?所以本工程结算时的数量是不是应该是17米,而不是15米?而看其报价单的数量,却是按设计桩长计算,而不是按所谓施工长度或者是按摩擦长度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本工程按桩设计长度进行报价,在结算时却按摩擦长度结算,是否合理呢?当然口径不一致,不应如此结算。

所以本工程结算基于合同约定,有几种解决方式。

如果认定为结算工程量为设计桩长,本工程业主未能及时发出变更,那实际打下去室外地坪的桩的长度就是本工程装设计长度,因此本工程装基础的工程量不用改变,但是其属于设计变更,变更之后,送桩长度降低,其费用是否应作调减?

如果认定为结算工程量为实际施工长度,即为摩擦长度,是不是结算价款应为17*45?显然业主不能接受,因为,偏偏报价清单桩长却是以设计长度为准,所以无论如何调整均应保持口径一致,据此,本授办公室金高工提出极富创造力的解决方法,94本工程数量不变,按15米为准,但是其报价不变结合实际摩擦长度调整,最终结算价款为,15*45*(17\20),应属于合理方式!

综上所述,本工程案例并非按定额计价方式,却并未针对计价方式有严谨的规范,人世间的事想不用定额简单的很,但是定额中严谨的计价方式却是很难学来的。

因此说,未来的社会中定额的肉体可以毁灭,定额的灵魂却是无处不需。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定额的肉体可以毁灭,定额的灵魂却是无处不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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