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犹未尽营改增

天龙八部雪宁兄写了一篇关于营改增的文章给我参详,果然月余不见,武功又大有精进。

所以第一个议题,2016年实施营改增以来,为什么说我的结论是说营改增跟造价没有关系呢?或者说两者严重脱节呢?

实施增值税,纯粹从货物采购角度上,是很容易讲的通的。

举个栗子,比方说买个电视机,上下游都约定固定除税价,税率按实调整,厂家卖给家电商1000*1.13=1130元,开票后其中增值税金130元,由家电商承担(家电商的进项税),家电商再卖给消费者时,价格为1500*1.13=1696元,开票后其中增值税为196元(家电商的销项税),由消费者承担,但此时家电商开具发票后,实际缴纳的税金为196-130=66元。

因此营改增的真谛就在于用已经承担过的进项税来抵扣自己开出发票中的销售税,才是实际缴纳的税金。说到底就是转手买卖时增加价值的部分才需要向国家缴税。

货物销售环节如此层层打通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工程计价就不同了,上述栗子中的家电商就类似于施工企业,但是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不是简单的把材料左手买进,右手卖出,而是要制作安装,有人工费管理费规费等等,才形成其销售价格,这个过程中的增值和抵扣环节从造价角度讲是无法厘清的。

因此建设主管只能配合营改增计价取费体系改为除税造价乘以税率确定造价,但是这个除税价款形成虽然有文件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招投标形成的价格在合同框架下是固定不变的,不管有没有除税除多少税都认为是除过税的价格,这个就是价格就是双方结算的依据。

其实这样作为施工企业就是很尴尬了,他们跟材料供应商之间在财务上可能会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进项税,而跟业主直接可能只能调计价和财务中的销项税,而计价中的材料进项税额在合同框架下根本无法调整。因此最近的一次税改施工企业应该没有得到好处。个人觉得出现这种情况是国家税务部门没有意识到工程价格形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即使意识到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在工程计价环节中打通,只能由建设主管部门设置文件勉强在大方向上能够对接而已。

第二个议题就是发票的问题,连我的市政国师都为这个问题跟我纠缠不休,招标文件与合同中都明确了按11%计价,你施工企业难道不应该按合同约定开这个11的票给我?没开出,当然要扣钱!

可是我们的计价体系中规定的只是计价方式而已,招标文件只是规定了这个工程计价按一般计价方式计价,价款中的税率取11%而已,并没有明确施工企业具有也必须开出同样税率发票的义务,有法律条文规定招标文件中的税率是多少,施工企业就必须提供多少税率发票吗?并没有啊。

所以对应第一个议题为什么我总说营改增计价和计税两者是两个平行世界,我们的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形成,税务机关则根据双方约定形成的价款为基数,依据税法的规定收税,如果这个工程是一般计价工程,则按11%收税,用合同价款除以1.11乘以0.11收税,至于合同价款如何计算,用的什么税率,是11,10,9甚至3.477,税务机关根本不管,他们也搞不懂。

所以第三个议题就在于人们关心的成本问题。营改增之后计价问题不是不需要关注成本,而是需要看有没有必要和由谁来关注。

国家资金投资的工程比如说教学楼或者居民楼外墙面改造,业主根本不需要再进行销售去抵扣销项税,那他就是最后一个消费者,如价款是一般计价形成的100万,施工企业开出简易计税发票,总额也是100万,那你业主就拿回去进账好了,根本不用管那么多,如果业主觉得造价里税金多,发票里的税金少,那我不是出多了?但反过来看造价里的税前造价少,发票里的税前造价也多了啊。所以这种情况根本不用看税率,保证合同结算价款总额与发票总额一致即可。

民营企业的工程就不一样了,业主会更关注发票,施工企业的销项税就是他们的进项税,他们当然希望越多越好。但也要看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双方约定价款税率按实调整,则无争议。但固定总价且约定价款税率不调的合同,则极易引发争议,业主会说我按11的税款给你了,你只开出10的票给我,造成我抵扣减少,财务成本增加,所以合同结算总价要扣1个点。施工企业会说,合同约定涉及税率变动不调的,发票开出10是国家政策导致的,又不是我施工企业的责任,我的材料进项税还少了呢,那我找谁去。

所以此时造价人员不是不用关注财务,而是客观公正地按合同约定计算结算价款,财务上的纠纷可顺手提出,由双方财务成本核算人员在财务决算时互撕。

上述三个议题其实环环相扣,有抱负有情怀有责任感的造价人应该不是仅简简单单地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计价方式,而是在工程初期就要链接计价、财务、成本和税收各个环节,使得其价款结算方式、发票提供类型、增值税调整方式等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廓清营改增之云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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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意犹未尽营改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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