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本来有围墙,临时设施费应扣减吗?

多年前一位同事结婚请婚庆公司,婚庆公司的合同当然是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合同中所需提供服务内容有详细清单。婚礼结束后同事并不开心,因为合同清单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并没有完全兑现,所以费用没有及时结清。

其实同事也不是争这几文锱铢,最多讨个说法而已,婚庆公司说几句软话同事一高兴也就不计较了,偏偏婚庆公司不吃这一套,几经交涉终于承认几项服务不到位,那就每样扣除个80元结账,同事气笑,那是不是其它服务也是每项80元重新计量,然后婚庆公司扬言到单位找领导闹,再然后本授就天天正襟危坐严阵以待,再再然后来就没有然后了。

今天的课跟这个案例有相似之处。

某BT工程约定临时设施费费率为2%,但审计方指出施工企业进场时工地已有围墙,因此结算时临时设施费应按定额计取费用扣除围墙。

我们说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的确很明确包括围墙临时道路防护支架板房等等,但定额的规定只是界定临时设施费的范畴,给出的费率也是仅供参考,并非是指费用定额里临时设施全部发生才能计取费用,并非定额里未发生的就要扣,也并非发生了定额里未列明的内容也要加。

及至在合同里作为总价措施费出现,脉络应该更加清晰,临时设施费作为总价措施费就是总价包干,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接手工地现状是所需临时设施费费用的总报价。围墙在不在那里,都应根据合同约定计取临时设施费。

除非合同里像婚庆合同一样列出临时设施费的清单,并据此逐项汇总报价,那是另外一说。

一般工程合同都不会这样约定,因此临时设施费就是一个总价包干,定额内容有的没做,不扣,定额内容没有而做了的,不加。或者,根据审计的要求,围墙没做按定额计价扣除,那临时道路这些是否也应按定额计价另加呢,显然不是。

敲黑板!总价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而不是定额规定。

想起多年前另一个案例,当时并未说服审计方,承发包双方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另外承包了配套工程,其中临时设施费也是2%,结算时审计方认为配套工程不需要搭设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没有这么高,因此予以扣除,至今仍然认为这样做合情而不合理,临时设施费支出多少跟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率是两回事,该案例应按合同执行,合同合不合情的问题应另作一说。

所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临时设施费就应该是一个总价包干费用,这也是本授向来不赞成人工材料价差也应计取这个费率的原因。(除非合同有约定)

因此,造价第三时代已经来临,我们不能还停留在远古的第一时代思维里。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工地本来有围墙,临时设施费应扣减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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