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的困惑?

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中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所以EPC模式是不是应当适用于工业项目?工业项目中设备和材料占总造价比例高,采购过程中很多设备需要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而单独订制合制造,采用EPC模式,充分实现了在设计的同时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并进行施工,使设计采购施工能够极其有效地协调和配合。

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中提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但是这样的工程也有招标控制价,只不过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让招标控制价根据经验数据和相应指标进行预测,想要十分准确是有点强人所难?

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但是总承包合同往往会约定投标人承担更多无限风险,是否与国家大政方针不符呢?

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中指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那是否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那该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是否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诚如大捷宏的观点, EPC总承包模式强调信任,用信任去掉不合理成本。是一种强信任、弱控制的伙伴式项目管理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但其造价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切实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贯彻到项目管理的每一个阶段(设计、施工、采购等),实现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

但我们的实际EPC工程还是要审查投标报价或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人自主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工程量计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误差,中标后不作调整,那工程量多算了少算了到底怎么调整?规定投标人报价必须按政府计价定额报价,不是应自主报价吗?定额还有可能要取消了呢?承包人投标时编制的投标报价经审核出现如下现象偏差时,应对合同总价款进行调减,多算了工程量要扣除,那少算的加不加?材料设备实际使用数量相比投标报价时减少,也要扣,怎么衡量呢,多了加不加呢?建设单位发现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过于偏高时,建设单位有权将此偏高部分的材料价款扣除,扣除的口径同投标报价。或者干脆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结算同比例下浮?

老革命遇到新问题,困惑何其多?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EPC的困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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