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造价,增值税的发票,其价款结算如何处理?

当问起这位施工企业负责人,如果合同价款以11%计算,而开具3%的发票,那结算价款是不是要扣除8个点,他脱口而出说应该扣除,那我就知道要么他对营改增并无深刻认识,要么并无出自公心。

自营改增后潜心研究,其实得出的最大结论就是营改增其实跟造价没有关系,难道不是吗?

承发包双方形成合同价款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而成。

然后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根据税法的规定收税。

这是两个互不干扰的平行世界,并没有实际的必然联系。

某工程2016年4月底中标,5月份之后签订合同。恰恰卡在这个时间点。

价款的形成按营业税,但却不是老工程,怎么办?

根据已经协调过的案例,此类工程,只要甲方购买一个螺丝钉,就可作为甲供工程,因此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工程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税并调整价款,实则是双赢局面。

至今仍然认为简易计税是国家留给本行业的救生通道。

但是本工程承包人坚称当时虽然有甲供材料,但是税务部门不同意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税,最终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当然这一点令人生疑。

也就是焦点问题在于,造价按营业税算,发票按增值税开具,合同价款结算时应该根据发票调整吗?

当然不是。

合同结算价款的形成依据是合同,而不是发票,本工程合同并未明确政策性风险应调整,即便是约定政策性风险应调整,那营改增的政策性调整绝不是造价层面上的,而是财税成本面上的。从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其计价依据、计价计价基础都已经完全不能同日而语。

所以本工程结算价款的形成应按合同约定,而不是财务发票,如果营改增的政策导致承包人财务成本的增减,应自行消化。

如不能消化,像本工程承包人提出应按11%计税,再将合同中材料费作除税处理的诉求,其实已经从根本上推翻了原合同,谁能保证你的合同价格就已经考虑了增值税的因素呢,如果你的材料费报价偏低,除税之后再乘以增值税率,结算价款自然偏高。

这一切,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是可能吗?

所以类似问题的工程结算价款的形成,应按合同约定,而不是财务发票,如有疑义,也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财务决算中另行处理。

所谓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正是此道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营业税的造价,增值税的发票,其价款结算如何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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