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不平衡报价时如何应对?

其实不平衡报价并不是洪水猛兽,是一种报价策略,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双方的一种博弈。投标人保持总价不变,保证中标的前提下,将其中一些项目的单价提高或降低。而且如何定义不平衡报价也没有量化标准。

通常的做法比如先开工能拿钱的多抬高点单价,比如土方;如果将来工程量会有较多增加的项目,价格可以报高;如果将来工程量会有较多减少甚至取消的项目,价格可以报低;如果设计图纸不明肯定会出现变更的,价格也可以报低。

所以说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就是这样体现自主报价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提出的一些不平衡报价,发包人在评标过程中有权利提出质疑,并可要求修正,而经评标过后的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了,双方应该在工程建设工程予以履行,这也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原则。人们心中的不平衡报价是不合理的,其实却是合法的。

当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以上都是不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所谓的不平衡报价都是投标人脑走一抽手一抖,大小数算错了,或者招标控制价算错了投标报价稀里糊涂地跟着错,于是形成合同,于是在审计时认为这是恶意不平衡报价,低于承包报价导致国有资金流失、应为无效报价,应根据标底价格调整等等观点就层出不穷了。

要是讲专业,当然应该执行合同价格,不管怎样合同价格是双方认可的,不能任意推翻,如果要认定为无效条件无效报价,那是走诉讼程序需要法官来认定的。

要是讲政治,当然要防止国有资金流失,但是很多时空背景只惩罚投标人也不公平,招标文件没有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款,评标过程中没有任何询标清标作为,如果推翻合同是否不够公平?况且也不应以招标控制价为准进行调整,谁能保证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就一定准确?并没有这个道理,招标控制价唯一的作用就是其总价作为最高限价而已。

所以如何解决不平衡报价并没有什么好办法

第一按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作进一步约定进行明确。

第三一定要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有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文,如增加超出15%的工程量部分,单价另计,减少超出15%,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另计,有部分县里的招标文件大多数都没有这样的条款,令人捉急。

第四按合同约定执行时,无不平衡报价限制条款,而偏离度又较大的时候,可由双方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基准,其清单内综合单价和数量不作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增加的数量按市场价格调增,减少的数量按市场价格调减,这也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至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如何确定,由审计机关牵头,双方另行协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出现不平衡报价时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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