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综合单价需要审核吗

有些问题其实真的不值得拿到台面上来说,某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混凝土楼梯的综合单价严重偏高,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也就照着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进行编制,并形成了固定单价合同。咨询企业在审计时认为该混凝土楼梯的综合单价偏高,应在结算过程中推倒重来,重新按照定额套用计算其单价,因此形成了工程造价纠纷。

本文并不想抨击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的粗制滥造,也没打算指责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无所作为,而只是想探讨一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固定单价合同的真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谛在于“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政府宏观调控在于发布各类规范性计价文件,希望能够形成客观公正的计价环境,可惜大都被视为敝履,发包人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填写综合单价,经评标定标形成固定单价合同,此时投标人填写过综合单价的清单称之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综合单价是双方认可和承诺的合同价格,是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保护的,结算时应该在合同的框架之下予以结算。

所以本工程即便合同中的混凝土楼梯价格偏高,但这是双方认可和承诺的价格,应该在结算时履行,否则还需要招投标干嘛?因此实际上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根本不用去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的组成,只需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里填写的综合单价数字即可。如若不然,本工程要调整偏高的混凝土楼梯的综合单价,那其他的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偏低的是否也要调整?当然都不需要。

我们需要做的仅仅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范围之内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工程量偏差范围之外按合同约定重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综合单价需要审核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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