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则意味深长的造价纠纷

有种招标方式,由业主提供施工图预算,并下浮后形成总价,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抽签,抽中的投标人即是中标人。

某工程即是这种招标方式,施工图预算下浮25%后经抽签,某施工企业中标。

对于招投标一向研究不深,但是对这种手法一直百思不得其解,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预算有没有经过核对?如有重大误差由谁来承担责任?下浮这么多的依据是什么?菜场大妈都明白便宜没好货的道理,业主不怕其质量安全进度遭受反噬?最后形成的合同价款形式该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还是按实结算?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塔吊设置于工地边缘,回转半径涉及临近道路及学校,因此安监部门要求其为临近道路搭设金属防护棚以保证施工安全。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求增加该费用,审计部门认为不应计取。

这种纠纷当然还是先看合同,本工程业主认为是固定总价,但合同却只约定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调整,仅此而已,不禁令人满腹狐疑?这明明是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如何体现下浮率?且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漏项,措施费如何结算,招标文件与合同居然无一着墨,不知该如何结算?

业主方认为该防护棚属于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价款中所采用的费率标明在红线之内的措施费,而且属于措施费缺项,因此在结算时,红线之外的可以追加费用。

施工方的观点则未免过于天真,认为现代社会应讲求人性化,业主应有错必究,原合同价款中未计算的内容在结算时就应该全面追加。

殊不知,这种防护措施属于临时设施费,也属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关于临时设施费,定额中是明确划为红线之内,安全文明措施费则未如此明确。但是,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是针对定额报价,而是针对整个工程情况的报价,定额当中的临时设施费是在红线之内,而合同价款中的该费用却应当包含整个工程的临时设施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用。

招投标的工程报价,不管什么形式的招投标方式,其报价中均应包含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和安全措施费用,本工程即便安监部门不提要求,施工企业也应有义务完善措施保证工程安全,消除任何安全隐患。除非是业主原因造成的合同原承包范围之外增加的内容,其措施费才应作相应增加。

业主还认为该防护棚属于措施费项目清单,是否意味着结算时可以追加呢?在我们目前的计价体系中,招标工程措施费清单缺项并不是追加价款的理由,况且本工程中措施费如何结算调整根本没有作出任何约定!

施工企业的认知则令人唏嘘,我一向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所有的投入都是钱堆出来的,但是未必都能算得到钱,要算到钱还要看!合!同!

所以本工程,如果是自主报价的工程,如此诉求,想都不要想,可是像这种招投标的方式,谁能告诉我,为什么我会这么心疼?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又一则意味深长的造价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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