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调差让我们操不完的心第二部非

国家的顶层设计其实才是雍穆从容,顶层设计认为大家都是用合理的方式报价,而纵然是固定价格合同,在价格暴涨时,不能让承包人硬扛,在价格暴跌时,也不能让发包人吃暗亏,所以材料波动的风险是双方共同来承担的。只不过天高皇帝远,人们各自利益角度不同,难以理解顶层设计的良苦用心,于是在具体工作中就会失之于客观公正,就会有各类荒腔走板的事例。

疑问多得很。

如果投标材料含量相对定额含量上浮而不是下浮,价差的含量是否按投标?

————当然首先是按合同约定,但是,几乎所有的文件和合同都没有提到材料调差的数量问题,只有我的通建价2016—22号文提到,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含量继续调差数量的计算?为什么这样规定?现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代,不是预算定额计价时代,材料的数量是应该根据投标报价过程中的自主报价形成的,其材料用量也是投标人竞争报价的一部分,一旦签署合同,就是双方的承诺,应该坚决履行到底。这就是现代社会的契约原则。

如果主要材料发生了变更,比如沥青路面根据甲方要求变更为混凝土路面,那混凝土的材差是否可调?

—————————仍然是按合同约定,看其属于不属于调差的主要材料范围。

如果因为甲方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偏差,造成材料数量大大增加从而越过了5%的主次材划分线,材料是否可调?

———————如果合同是这样约定划分主次材料的,出现这种情况当然要调,当然反之也可能造成其不调,但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谁也越不过去。同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数量都是暂定的,不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

材料调差本质上是不是施工单位在和甲方对赌材料的涨跌,如果预测某主要材料比如钢材要涨,那投标时就决不下浮钢筋含量,甚至再上浮一把;相反如果预测要跌,那就要狠狠下浮含量一把。如果一定要执行材料调差,是不是抛开投标文件,以经公示备案后的标底作为调差材料品种数量的基准更为合理?

——————在我们工程造价的法理结构中,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任何质询和澄清,形成合同后,所有的含量和价格就是双方的承诺是受法律保护的。此时针对这个合同价格以及组成,无问对错,只需履行。只不过在当今的计价体系中,所有人都要为自己的投标计价行为负责,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国有资金的工程另有部门干预,此处不表。单从法理上讲,一些不平衡报价虽说不合理,但却是合法的,即便出现异常,为什么要推翻合同约定?发包人蒙受损失?那评标时为何不提?所以我并不认同抛开投标文件,以经公示备案后的标底作为调差材料品种数量的基准,如这样做,第一还需要要招投标干什么?第二标底只是一个最高限价,不具备能作为结算依据的功能。第三谁能保证标底就一定是准确的,很多人认为标底天然就应该看作为准确的,这个观点可不够客观和实际。第四问过合同主体双方的意见了吗?退一步讲,双方同意按政府计价定额含量调整,可是等到了造价大数据信息时代,可能已经不存在这个政府计价定额辣?

为什么调差一定要按指导价,按实际采购价格不好吗?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的顶层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生态平衡同意大家调整材料波动的价格,当然人们会觉得用实际采购价格减去投标报价价格更为合理,好,这种方式大家在工程实践中大可一试,彼时就会觉得指导价格存在的意义,所以世间很多事物可能当失去后人们才意识到其珍贵。

现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代中后期了,我们的造价从业人员应赶紧跟上时代的滚滚洪流。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材料调差让我们操不完的心第二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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