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调差让我们操不完的心

其实我们关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材差的设定其实很明确,这也算是顶层设计:

第一个主要建筑材料单价价差如何取定? 

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至于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该材料总用量,其中的每月实际用量是另外一回事,与材料调差数量没有关系。

第二个主要建筑材料数量如何取定?

原则上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

第三个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如何计算?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工程基准日当月所采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础,指导价格涨、跌幅度在b以内(含b)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b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b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②下跌超出b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所以说顶层设计或文件规定其实是悲天悯人,兼顾各方利益,就看施工实际中合同怎么制定和履行了。

而现在的问题在于

一是调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如何确定。

当然以合同约定为准,可不是以文件规定为准,假如合同约定为商品混凝土仅为主要材料需要调差,投标人偏偏只汇总处水泥黄砂碎石,能不能调?除非双方突破合同约定,否则投标报价中汇总不出商品混凝土的数量,当然没得调。

或是投标人将材料数量下浮作为竞争,当然也应按投标报价数量进行调差而不是计价定额含量。

二是材料价差如何确定。

简单一点讲,当然是指导价对指导价,其中艰辛,不必再复多言。但是指导价调差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如果约定以施工期算术平均值调差,其中利弊也不想多言,应以加权平均值计算才合理!

只不过如何考虑加权平均才是问题关键!

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材料应根据其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价差,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该材料总用量,但是对于每月实际用量未做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阶段,施工企业提出其每月实际用量应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的数量为准作为各月加权平均数量的依据,业主认为应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由此产生工程总价纠纷。

本工程施工合同未对主料材料计算加权平均指导价时每月实际使用量如何确定作出明确约定,而相关文件政策也未对主要材料每月实际使用量作出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提出每月实际用量应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的数量为准作为各月加权平均数量的依据看似合理,但实际施工中施工企业主要材料进场也有可能作为提前备料,不一定是为本月实际施工工程量所使用,所以当月购买的材料价格未必为当月施工,这部分材料价格与当月施工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市场价格以及指导价格中也有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当月工程量施工均有可能由于业主或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施工延误,所以这种计算方法仍然会为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带来风险隐患,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这种情况。

所以相对准确合理的计算方法应为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用量,这种计算方法不受施工企业提前备料或是工程延误等因素影响其材料涨跌价因素,相对客观合理。其具体计算方法可按每月的形象进行来考虑,也可由跟踪审计部门与施工方每月统计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变更最终计算出每月的主要材料使用量。

如某工程商品混凝土总用量为3000M3,施工期间每月的指导价及数量如下

图片[1]-材料调差让我们操不完的心-造价e星球

 

因此本工程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为:

(400×320+530×330+590×325+560×330+520×340+300×350+100×350+0×360)÷3000=332.08元/立方米。

当然这个算法还是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只不过钢筋工程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的指导价是划分各类直径规格的。

图片[2]-材料调差让我们操不完的心-造价e星球

 

如能根据具体规格列出钢筋清单,才算是良心之作!

而如果没有区分钢筋规格,或是按定额步距,只列出12以内和25以内两个清单,那这两个清单中涉及到的6,8,10,12.14.1618.20.22等直径的钢筋又是应该如何调整价差呢?

有审计人员按定额步距汇总出用量,选择其中价格最低的直径钢筋指导价进行调差。

有审计人员按定额步距內各规格指导价算术平均值进行调差。

也有合同约定按实际进场领用量进行调差。

图片[3]-材料调差让我们操不完的心-造价e星球

 

其实本授认为最合理的方式还是应依据招标清单的划分,根据投标报价中不同规格的用量,再拿出当期指导价,进行用量加权平均后(不是算术平均),作为调差的计算依据!

这才是最合理的做法。

三是价差部分是否下浮?

立即催动我的五字真言:按合同约定!

只不过合同没有约定价差应下浮,并不意味着也没有约定价差不下浮,因此价差还是要下浮!

这是典型的诡辩式有罪推定。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材料调差让我们操不完的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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