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讨论下浮问题的时候也会被戳中痛点

专业工程中,有很多问题,就像冬天骑车手套戴时间长了之后手指上的倒刺,倒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时不时地让你烦一下心,脑壳痛一下。

比如说所谓下浮问题。下浮,是上古时流传下来的,无非是报价针对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让利幅度,从当年的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到当今的EPC总承包,各方主体关注的仍然是本工程总价下浮率是多少?令人不知是喜还是忧。

但是下浮的问题是甲乙双方的事,官方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也没法规定,只有13清单计价规范有一个含糊的说法。

图片[1]-有时讨论下浮问题的时候也会被戳中痛点-造价e星球

 

这是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合同之外的新增项目或超量增加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其实未必是所有合同新增内容天生就该同比例下浮,而是要按合同约定。但是如卿所愿,一般合同都不会有明确约定。因此办公室经常有纠缠不清的对话。

“请问本工程合同之外是否应同比例下浮?”

“按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

“那你们双方就协商作进一步约定”

“业主认为应总价整体下浮,我们认为不合理”

“那你们跟业主争取”

“业主说要你们给个手续”

“我?…………”

我们不对下浮作出任何解释,这是双方的市场行为,只不过根据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在预算结算等计价过程中,甲供材、暂列金额、预留金、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定价、业主认价材料乃至一些暂定的或指定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这些不属于施工企业自主报价的范围,没有其自身让利优惠的空间,因此这部分费用是不应该下浮的。

还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费、规费、税金,照理也是不应该下浮,但是问题在于,是费用整体不下浮?还是计算基础下浮后取其费率不下浮?

或者是所谓下浮率报价按实结算工程,合同约定确定了工程下浮率,不可竞争费不下浮,该如何计算?是不是应该将[原始施工图预算中的不可竞争费a+(原始施工图预算-a)*(1-下浮率)]作为结算价款?或者是甲供材暂定价安全文明措施费等以及他们相应的规费总费用不下浮,其余下浮,作为结算价款?

没有解释,没有官宣,一切依然是要按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结算,而且营改增之后,不管什么样的计价方式,跟实际如何缴税都没有关系。

而作为造价管理工作者则认为科学合理的计价体系中是不该出现下浮这种上古孑遗事物的,让利优惠应当体现在综合单价中,而不是取费程序里。

至于下浮系数的确定,是按照规范规定,下浮率是(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还是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暂定价-预留金]/[标底价-暂定价-预留金]之类公式? 

没有解释,没有官宣,一切依然是要按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结算,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应该有明确的计算公式,甚至具体的数字以及具体的取费程序才是极好的。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有时讨论下浮问题的时候也会被戳中痛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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