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二代国师是杠精

不是所有的工程都能有一个黑白分明的答案。

只不过想说的是,我们的计价规范,计价文件都是基于各方主体按规矩行事的情况制定,一旦脱序,是需要各人自行承担责任的。

一个项目在招投标时,招标文件约定采用商品砼,且约定商品砼为主要材料,但在投标时施工单位套用了自拌定额,施工期间材料上涨,现对于这个材差是否调整?必是众说纷纭。

当然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不会写那么详细,那再看文件,省里文件没有规定,市里文件则规定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原则上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

正方认为应该调整价差的人认为实际使用了用商品砼,就应该调整,至于原来有没有按商品砼去组价,那是投标人自已的事,合同定义为清单的固定单价,至于单价的组价,不是结算调整去调查的和调整的内容,砼怎么报价是招标文件和合同赋予的自由。施工企业可以参照现行的计价定额,也可以按企业定额,可以随意报。

反方认为不应该调整价差的人则认为营按定额分析赖调整价差,分析不出来的,就不应该调。

第一正方觉得实际采用了就应该调整价差,没有合同和文件支撑。

第二正方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当然不用调整,这个自然,之前我也写过很多文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是不应当在结算阶段予以追究和调整的。

但是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报价承担责任,包括价格和其中的数量。报价是自由的,但是也要为此付出自由的代价。

在目前的计价体系中,单价固然不调,也只是针对综合单价而已,其中的人工、主要材料、甲供材的数量就没有那么简单了,也是应该按投标用量为准。数量高低盈亏,自行负责。

第三正方认为如果报价自由,可以不遵循江湖规矩,那为什么出现问题之后,却可以推翻原来的自由,又拿出政府计价定额来解套?这时候为什么不讲自由了?难道投标人不需要为自己的任性的错误行为买单?

第四反方不是说没有定额含量,而是说本合同报价中没有商品混凝土的投标用量,想调也没有数据可以调,而实际使用了商品混凝土那是另外一回事,与合同计价无关。

所以本案,包括一些极端案例,如果甲乙双方能够达成共识,按政府计价定额含量调整,我当然乐观其成,但是不会发布任何官宣。只不过这样的共识是否对双方都公平?投标人难道不应该对自己的单价和材料数量的报价负责?这是价格上涨,如果价格下跌,是否也应同理推断?

本案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仍然在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不够,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浮于表面,简而言之,还是不读书不看报不学习,导致本行业怪相迭出。

再次申明,本案没有标准答案,没有官宣,且不违反合同约定最终作出的结论应当有利于国有资金。

而本人倾向于不调,因为就算想调,你的合同中没有数据给出。谁让你投标人不遵守规则瞎报价?(跟我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为什么我会有复仇般的快感?)

而且,材料下跌时,我也倾向于不调,因为就算想调,你的合同中没有数据给出。谁让你发包人在评标时不作质疑和澄清?(跟我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为什么我一样会有复仇般的快感?)

另,我们所有的文件体系中,只有13规范和通建价(2016)18号文提及甲供材数量出现争议时,可按政府计价定额含量结算,除此之外没有相关涉及本案情形的文件。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我的二代国师是杠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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