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执行苏建价(2008)67号文,判断本工程主要非主要材料时,审计方认为在其土建单位工程费中,应扣掉桩基工程费用后再行判断,本授一下子猜到该工程施工阶段肯定是遇到材料价格下跌的情况,这样扣除桩基础工程后,基数变小,主要材料种类就增多,结算价格下跌得就更多,核减额也就越多。
果然被猜中。
单位工程是这样划分的,如果桩基础工程不是单独招投标,而是像本工程一样作为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列项,那么桩基础工程当然属于土建工程单位工程费。
(2008)年67号文是这些规定的
但是年代已经久远,表述稍显含糊,所以我们有通建价(2016)22号文。
我们作了更为精准的表述。
但问题显然不在这里,问题在于我们是不是缺少了公平的心?假若这个工程是材料上涨,审计方还会坚持在土建单位工程费中扣除桩基础工程费用作为判别基础吗?显然不会。
再比如有的工程审计人员在材料价格上涨时认为直径8的钢筋为一种材料,直径12的钢筋又是一种材料,这样判别它们就不是主要材料了,可以不增加价款;而价格下跌时他们又认为所有金字旁的材料,钢筋型钢镀锌钢管铁件都是同一种材料,因此都应该调减价格。
还有就是他们天然地认为材料上涨时价差必须下浮,材料下跌时,价差必须不下浮。凡此种种不胜枚举,皆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翻覆之间皆为一己之私利而失却公平正义的心灵。
但是作为更专业的考虑,文件中判断主要和非主要材料的标准往往会左右支绌,如本工程中的桩基础材料也有可能达不到标准而不参加价格的调整。所以更专业的做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指定主要材料的种类,则更为清晰明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我们需要公平正义的心灵]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