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险恶,遍地套路,处处陷阱

图片[1]-江湖险恶,遍地套路,处处陷阱-造价e星球

 

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只能由业主自行缴纳,因此根本没必要在工程承发包价格中列支。

因此一般工程计价中均不再考虑环境保护税。

可是有一份合同,声称无论该笔费用由谁缴纳,均包含在工程合同价中,如确定由发包人承担,则在工程款中应扣除。

恰恰承包人按文件规定未计取该费用。

因此该条文属于无效条款吗? 

看合同法

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似乎都对不上,而且那也是走诉讼程序时由法官来裁定。

所以,本案例中发包人显然是给承包人挖了个陷阱,或者说对环境保护税的性质不够清楚,从前很多必须由业主缴纳的费用,是可以由施工企业代交的,因此可以列入造价,两不相欠,但是在本地恰恰环境保护税只能由业主自行缴纳,最终造成按本工程合同约定,即便施工企业没有计取该笔费用,也要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犹如吃了一记闷棍,却是有苦难言。

但是承包人签订合同时也未关注到这个细节,没有及时作出应对,那形成合同后也只能履行相关约定了。

也只能说江湖险恶,遍地套路,处处陷阱,博弈无处不在,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方,唯有苦练修为,学好语文,才能力保自身权益。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江湖险恶,遍地套路,处处陷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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