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外墙幕墙工程由业主另行发包,土建总承包工期为260天,幕墙工程工期为60天,其实并不知道业主单位究竟是如何考虑其中的权责关系。如果合同约定土建总承包工期为260天,那么土建承包商的塔吊使用时间也仅限于此,其并无义务继续保留塔吊无偿交由幕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因为天下本就无免费的午餐。
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其施工结束后继续保留塔吊由幕墙施工单位使用———如原合同并无此项免责约定,那这已经是合同之外产生的权责关系了,既然业主明确要求在合同工期之后继续保留塔吊,那就应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该项费用,可以按租赁费加电费进行计算,同时施工企业也可按合同约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涉及专业工程的权责关系必须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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