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材料并不能以其品名强行划分

以前我曾经写过设备不应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那是因为传统定额计价中原来设备费用都不是造价的组成内容,因而更不是各项费率测算的基础,2013年之后设备费用列入造价,可是高昂的费用再用来作为各项费率的计算基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但是已经作为计算基础计取了相关费用,又签订了合同,那是另一回事情,是不该调整的。

今天的猪蹄仍然是设备费用不应作为各项费率的计算基础,但是设备和材料的划分却不是各人主观判断,比如说一起摄影,羡慕对方说你今天带来的设备真不错,像摄像机这样的器材当然是设备,但是,是我们造价中的“设备”吗?显然不是。一些口头语言的区分不是划分材料和设备的依据,真正的依据是什么?国家规范!

图片[1]-设备与材料并不能以其品名强行划分-造价e星球

 

在工程建设中,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其中包括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工艺性主要材料: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材料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设备材料划分原则为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2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3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4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5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此外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类别应分为: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图片[2]-设备与材料并不能以其品名强行划分-造价e星球

 

但是时过境迁,一转眼又是十年过去了,这个国家规范的表述还是很模糊的,个人觉得如果属于成套装置,包含各种主材辅材零件配件等,全由供应商提供,甚至供应商负责安装,价格昂贵,那应属于设备,而某些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器材等,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进行制作、加工、组装、安装的应属于材料了。

当然,最终还是应以国家规范为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设备与材料并不能以其品名强行划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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