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与合同如能至少写全这么多内容方称我心

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争议?—须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的诸项问题

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四:合同工期内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变动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人工单价目前属于国家政策性文件,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即合同中人工工资单价金额以及定额工日数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人工工资单价,同时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若有让利没有按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报价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此外人工工资差价部分还应根据费用定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之五: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双方仍可的工程量确定。

须明确问题之六: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方投标报价的含综合单价报价的清单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中的综合单价应为合同单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须明确问题之七: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减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同时明确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合同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须明确问题之八: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不符时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或是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描述有误,导致设计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与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合同中应约定遇到此类情况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即合同单价)扣除原有报价,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须明确问题之九: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须明确问题十一: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其中包括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为乙供还是甲供。包括材料暂估价相应价格的最终确定方式,如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相应最终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应明确暂估价调差时价差计算公式,应为“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供应方式为甲供材料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材料价格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首先明确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及明细。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必须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报价,如未按此报价,工程结算调整价款也应以此为准。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在总承包合同明确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由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并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以此作为总包合同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调整公式应为: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承包方式,由招标人直接另行发包时,相应的价款调整的原则,如规费、税金等已经按有关规定缴纳时,则应仅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规费税金则不应扣除,此外应另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须明确问题十三: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 

应明确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结算方式,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最终确定方式,应为“(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暂定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单独发包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四: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配合工作要求,并在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计算基数(应为最终确定的不含设备费的专业发包工程造价),

须明确问题十五: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此外招标文件与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数。

须明确问题十六: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的退还方式,即应按应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单价在税后退还。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单价,即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甲供材的单价予以退还。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或结余的处理方法。

  须明确问题十七:工程用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挂表方式、费用缴纳方式、水电费用扣还单价及数量等。

须明确问题十八:相关价款下浮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相关价款下浮费率,以及暂估价、甲供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费用、规费、税金等不应参与下浮。

须明确问题十九:“三通一平”之计价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如未完成场地平整,需要施工企业完成,则应在合同价款中有所体现,如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已完成场地平整,则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出清单项目及计价。

须明确问题二十:确定工程类别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该工程的工程类别,以免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偏差。如有争议部分的特殊工程,可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其工程类别。

须明确问题二十一:明确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须明确问题二十二:明确企业检验试验费的支付和计取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即工程建设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其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即计取相应的企业检验试验费。

须明确问题二十三:明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解(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当采取第(1)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提起法律诉讼。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招标文件与合同如能至少写全这么多内容方称我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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