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约定前后矛盾是一种说不出的痛

合同形式区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格合同区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双方约定对于工程数量和价格的包干,合同价款内工程量算少了不加,算多了不扣,但是施工企业在合同内没有根据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和业主要求取消的工程量应扣除,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则应增加。价格中的人工材料能不能调则需要看合同约定。

固定单价合同则为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费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调整,当然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和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工程量增加15%后,超出部分单价另算,减少15%后,剩余部分单价另算。

以上为合同的一些基本常识,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作出约定。如能守住这些底线和原则,那自然会乾坤清朗,至于说有很多”固定价格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固定费率合同”等等提法,会令人掷书。

如本合同。

图片[1]-合同条款约定前后矛盾是一种说不出的痛-造价e星球

 

约定为总价合同,是不是固定总价呢,并没有约定,但根据下面的文字表述,应该是固定总价合同的内容。

但是本合同还有下列条款

图片[2]-合同条款约定前后矛盾是一种说不出的痛-造价e星球

 

内容又指向工程量按实调整,这又是固定单价合同的约定了?那么本工程就出现了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了。

这些其实已经超出造价的专业范畴了,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时还能洋洋洒洒说很多,而合同本身前后条款不一致,就是很严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的问题了。

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的人这类问题是给不出答案的,只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商,找出合同大的框架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不了共识,那就照着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去执行,但是需要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现实生活中,如果民营企业的工程,双方自然可以自由协商,而国有资金的工程,在工程结算审核阶段谁会有这样的胆量去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施工企业不利,施工企业自然不同意,补充协议对施工企业有利,签署其后的政治风险谁敢去承担?

所以国有资金工程类似问题的审计还是要从紧,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还是优先保护好国有资金而避免流失,施工企业若不能从命,那就建议走法律途径,其实不用对这个途径谈虎色变,这个不丢面子也不是撕破脸皮,某种程度上讲,这其实是双方最佳的解套方式。

所以海门局座垂询这种问题究竟该怎么解决,答案就是把写出这样合同条文的人先拿了来打一顿再说。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合同条款约定前后矛盾是一种说不出的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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