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材料价差只有商品混凝土、钢材、沥青混凝土才可以调价差。
但是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计算过程中没有设定为商品混凝土,选定为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也没有看出这个问题,也是这样报出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价格。
那么在结算时问题出现了,合同约定并没有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结合招标控制价中商品混凝土的用量调整商品混凝土的价差,但是,
但是大家惊恐地发现,投标报价和招标控制价中均并没有商品混凝土的材料用量了,也即都是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报出价格。合同根本没有办法履行。
此时必须要说明的是,即便招标控制价没有按规定计算出商品混凝土的用量,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该提出相应质疑,没有提出相应质疑,也只是机械作出相应报价后果只能自负,所以本工程合同约定只有商品混凝土可以调整价格,而投标报价中只能分析出黄沙碎石水泥用量,在造价专业层面上,根据合同约的,当然不可以调整。
也就是说本工程在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根本拿不出商品混凝土用量,所以这个价格没法调。
而本工程又是另外一个情况,最终因为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那么
工期延误期间已超出原合同约定工期之后的工程量,应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了。
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合同约定工期之内的,能调就调,不能调就不调,比如说拿不出商品混凝土的合同用量,就没法调整任何费用。但是超出了合同约定时间呢那也就不受合同保护了,我们的黄沙碎石水泥都可以调整价格,且不受任何约束,难道不是吗?
所以本工程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是没有办法调整价款得,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则需另行约定!
本工程信息量太多。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轻投标重结算后祸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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