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鲠在喉的水电费扣还问题

我们的定额规定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电表读数乘以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单价付给建设单位,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剧本有很多多种。

某公开招标的桩基础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涉及设计变更方可调整其工程价款,关于水电费的扣除,合同则分别约定为:“施工单位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和水,按甲方缴纳的单价和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数量计算后在结算中扣除退还给甲方”,以及“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按实计量,工程结算价款中应扣除施工单位使用的水电费,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的结算,由发布人以现场承包人使用的水电表读数及水、电市场价计算后统一扣除”。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认为该工程实际缴纳的水费电费远远低于工程价款中的水电费,因此应按工程价款中的水电费调整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认为不应调整工程价款,由此产生工程造价纠纷。

该工程水电费如何扣除,其实在施工合同中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即应按发包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扣除,而工程价款中的水电费由承包人通过投标报价形成,并约定为固定造价合同,合同价款中所计算水电费用过高或过低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无设计变更,工程价款不应调整,因此该工程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扣除水电费,而原合同价款中的水电费不应调整。

还有另外一个剧本。

某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认为实际缴纳水电费用远远高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的水电费用,因此要求水电费按甲供材处理,即仅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的水电费用扣除,发包人认为应按实际缴纳费用扣除,由此产生工程造价纠纷。

在工程价款计价中,施工用水用电一般已按水电的实际缴纳单价乘以定额里水电的含量计取了费用并含在工程结算价款中,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但在工程实际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水表、电表往往仅能由发包人开户并缴纳费用并开具发票,因此易出现发包人重复承担水电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应在财务决算时按电表读数乘以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即按实际缴纳费用进行扣还。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发包人直接提供水电、可在办理财务决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单价付给建设单位。但部分工程中承包人认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远高于价款中计算出的水电费似不合理,其实此种情况为承包人忽略了施工现场的生活用水用电的计取,生活用水用电相关费用在价款中的临时设施费中已经计取,同时往往也是跟施工用水用电一起挂表计量,因此最终扣还水电费时应按实际缴纳费用进行扣还。

水电费的问题,虽是小问题,但经常让人如鲠在喉,因此在工程建设实际中施工现场水电表如由承包人开户及直接缴纳水电费,则不会再出现此纠纷。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如鲠在喉的水电费扣还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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