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约定为3%,但是实际开票是9%?合同价款约定为9%.但实际开票为3%?
矛盾如何化解?
营改增以来,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增值税计价方式,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的约定,选择简易计税计价方式或是一般计税计价方式,结合合同计价条款的约定,形成工程结算价款。另一种方式则为增值税计价方式,则由税务部门在双方约定好的工程价款即“销售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税务项目登记时的缴税方式,按一般计税方式或简易计税方式收取其增值税税额。前者属于承发包双方的商业行为,后者属于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行为,二者是两个互不干涉的平行世界,并无直接关联。在营业税时期,工程价款中的税金即为实际缴纳的税金,而在营改增之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工程价款中的计取的税金则未必是实际缴纳或承担的税金,
因此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造价人做的事情仍然是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其余的事与我们无关,更具情怀的做法则是尽量使工程的增值税计价方式和缴税方式相一致,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此而已。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说不尽的营改增]
THE END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