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缺项应该追加费用吗

当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费缺项时,比如说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列出阳台的模板清单,那结算时是否应否调整增加?

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如果模板以一项清单列出,费用还包干,那就不用提这个事了。

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文】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这些条文应当是指向可以调整的。

再看江苏宣贯文件:3、9.3.2条调整为: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9.5.3条调整为:对13计算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根据省文件的规定,似乎指向不应调整。

但是这里面有两个Bug,一是前文提到单价措施费的变更结算原则同分部分项,那分部分项的缺项要调,单价措施费的缺项调不调?

第二个Bug是文件的初衷是措施费的报价属于施工企业的自主报价,存在很多个性内容,未必必须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你觉得其有漏项,那有可能是你自己选择的独特的施工方案,招标工程量清单没必要列,你要考虑可以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在不改变原有清单的基础上,另行增加。

 但问题是招投标时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费清单在同一张表格中,投标人即便想增加措施费,也无从下手。

所以此类问题能够一锤定音的可不是造价管理部门,而是握有生杀大权的审计部门,最终部分人员认为,标底和所有投标函都没考虑阳台模板费用,而且投标人投标时提出质疑未获答复,也无法更改清单,所以能够追加,部分部门则彻底关上大门一律不计。

当然还有一些情况,投标人勘踏过现场,知道工地紧邻内河,施工时暴雨造成安全隐患,安监部门及时介入,更改施工措施,改基坑自然放坡为混凝土护坡保证安全并增设井点降水,结算时大结局是审计认为不管方案怎么变,你的投标报价总归应该是保证安全实施的,该有的措施你都应该考虑,所以没有增加任何费用。

———-//总觉得仍有商榷余地。

类似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还是应该按我说的最多的五字真言来,就是“按合同约定”,只不过我们的合同几乎不会有这样相关的明确约定,中国文字太难,没有人愿意去钻研,去写作,用透彻的文字表达控制好造价,预防纠纷的产生。

所以张雪宁说得对,本行业看则烈火烹油鲜花着锦,实则乱象迭出似是而非,众人终日苦于繁杂疲于奔命,是因为我们没有把这个专业作为一门科学,众人在这门学科上并没有付出哲学的逻辑思维和科学的精准定义表述,因此,造价人的路还很漫长。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缺项应该追加费用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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