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是业主自己购买自己开票自己作会计处理的材料才是甲供材,所谓甲控乙供,甲指乙供,统统奏凯。
2.不管是什么时候的工程计价,甲供材当然要进入综合单价或定额基价,计取相关费用。认为甲供材不用进入造价的做法,已经动摇了四十多年来计价体系的根基,容易遭人鄙视呢。
3.招标时应列清楚甲供材的内容、规格、单位及单价组成,施工企业可并不是天生有帮业主卸货的义务,事先不讲清楚,而让施工企业卸货,施工企业是可以收钱的。
4.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甲供材的单价均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算,不应擅自更改。
5.招标控制价中甲供材的数量应按政府计价定额含量计算。
6.投标报价中的甲供材数量应自行考虑,作为竞争内容。
7.签合同时应明确甲供材的结算方法,个人认为不一定要在结算中按实际采购价调整甲供材单价。
8.在价款结算扣除甲供材的时候,数量应按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扣还,而不是按定额含量,也不是按标底含量,但是有异常情况时再议。
9.在价款结算扣除甲供材的时候,单价应按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进行扣还,海门的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按暂定的甲供材单价进,按实际采购价出,我就很难理解了。
10.扣除甲供材费用时,要少扣1%,作为施工企业的对甲供材的现场保管费。但也不尽然,比如甲供商品混凝土,就没有现场保管费。
11.施工企业甲供材数量报的低,在结算时扣的少,不要沾沾自喜,严酷的事在后面,财务决算时,要对比你的报价时的数量和实际领用的数量,如果领用的少,少就少了呗,业主未必领你的情,一般只会口头表扬,心里会说这是个滞胀,多领了的时候,也许报价数量低了,也许现场损耗多了,也许被偷了,业主铁血无情不管,超出报价数量的部分,继续按实际采购价继续扣除。
12.上述内容具体做法需要合同条款的支撑。
13.营业税时代,甲供材在税后扣除,这点不容置疑,只不过现在讨论已经毫无意义了。
14.营改增之后,所有的工程,不管新老,2016年51鈤之后开具发票的工程价款,甲供材均应在税前扣除,这一点同样不容置疑,哪怕是多年前未结清的工程也是如此。
15.不需要一本正经地讨论下浮这种事,官方是没有关于下浮的任何解释和规定的,但公正地来说,甲供材和业主认价材料,是不应该参与下浮的。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关于甲供材计价的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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