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业工程遇到营改增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其实是个难点问题,遇到营改增问题后则是难上加难。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其实只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设定为不含规费和税金的暂定综合单价,然后由总承包人另行招投标确定,并以此为依据跟发包人进行结算。而在此过程中就出现了偏差,专业工程暂估价在招投标后往往就形成了完整的工程价款,显然不能再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相匹配,从而再作简单的替换,也就是说分包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规费税金等,是不是不应该再进入总承包价格中重复计取规费?抑或分包工程并未由总承包施工,不应作为总包工程计算规费的基础?

 但目前的工程实际中,虽然专业工程暂估价由总承包发包,但还是存在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所以目前比较能被大家接受的结算方式大体原则为先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以及其规费,先清零,再加上总承包服务费取规费,再加上确定的分包工程税前价款,再计税。

而当专业工程暂估价遇到营改增之后,难度又加了一层,

 一、当总承包工程为一般计税,分包也为一般计税时:

1.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工程均为一般计税方式,其总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公式应为:

(A-a+B)×(1+11%)

其中:A:总承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未调整)

a:总承包工程中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相关计取规费

B:专业分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2. 招标时,分部分项100万元,措施费20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万元,总承包服务费10万*0.02=0.2万包干使用,规费(100+20+10+0.2)*0.0373=4.86万元,总造价(100+20+10+0.2+4.86)*1.09=147.22万元。

3.开工后,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一般计税另行分包,合同价款为15*1.09=16.35万元,含相关规费税金。

4. 结算时,分部分项110万元,措施费25万元,总承包服务费0.2万,结算价款为【(110+25+0.2)*1.0373+15】*1.09=169.22万元, 

5.缴税时,总承包销项税:(169.22÷1.09)×9%=13.97万元(未扣除分包款),分包公司向总承包公司开增值税进项税(16.35÷1.09)×9%=1.35万元,总承包公司扣除分包工程进项税后的增值税净额为13.97万元-1.35万元=12.62万元(将分包款作为进项抵扣)。

6.假如总承包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也按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那样,总承包公司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税,则

总承包公司销项税:【(169.22-16.35)÷1.09】×9%=12.62万元

分包公司销项税:(16.35÷1.09)×9%=1.35万元

二种情况计算结果完全一致。

总承包工程为一般计价时,如果分包商选择了简易计税或其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这个总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和分包商可能都会被总承包老板打屎,因为总承包工程会因此而减少大量进项税而导致亏损。

二、当总承包工程为简易计税,分包也为简易计税时:

1.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工程均为简易计税方式,其总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公式应为:

(A-a+C)×(1+D)

其中:A:总承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未调整)

a:总承包工程中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相关计取规费

C:专业分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D:简易计税方法税金费率

2.招标时,分部分项100万元,措施费20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万元,总承包服务费10万*0.02=0.2万包干使用,规费(100+20+10+0.2)*0.035=4.56万元,总造价(100+20+10+0.2+4.56)*1.0336=139.29万元。

3.开工后,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简易计税另行分包,合同价款为15*1.0336=15.50万元,含相关规费税金。

4.结算时,分部分项110万元,措施费25万元,总承包服务费0.2万,结算价款为【(110+25+0.2)*1.035+15】*1.0336=160.14万元, 

5.缴税时,总承包项目为简易计税,任何进项税都不能抵扣,但已经交过的分包工程进项税亦无须重复缴纳。即按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当注意的是:1.扣除分包应当为不含税销售额;2.纳税人取得的合法凭证如果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总承包公司缴税为:160.14(总含税销售额)/1.0336得到总销售额154.93万元,扣除分包工程不含税销售额为15,应纳税额为:(154.93-15)*3.36%=4.70万。

6.另一种算法假如总承包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为160.14/1.0336*0.0336=5.21万元,扣除分包价款中的15.50/1.0336*0.0336=0.51万元,仍为5.21-0.51=4.70万元。

两种情况为一致。

三、当总承包工程为简易计税,分包也为一般计税时:

1.分包方按11%缴税但总包不允许抵扣,没能有效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功能。

2.招标时,分部分项100万元,措施费20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万元,总承包服务费10万*0.02=0.2万包干使用,规费(100+20+10+0.2)*0.035=4.56万元,总造价(100+20+10+0.2+4.56)*1.0336=139.29万元。

3.开工后,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一般计税另行分包,合同价款为15*1.09=16.35万元,含相关规费税金。

4.结算时,分部分项110万元,措施费25万元,总承包服务费0.2万,结算价款为【(110+25+0.2)*1.035】*1.0336+16.35=144.63+16.35=160.98万元,这个应该是最终的结算价款,总包和分包均按照价税合计开票。

5.而最终总承包应缴税为:(160.98万元-16.35万元)/1.0336*0.0336=4.70万元,这跟144.63/1.0336*0.0336=4.70万元,就完全对上辣。

这种情况最麻烦,最终结算价款的方式也是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倒推,即分包工程应计入合同结算价款,但已经交过一般计税增值税,则不应再计取和缴纳总承包工程的简易计税增值税,总承包仍然可按合同结算价款总额开具发票,但是实际缴税时其基数应扣除分包工程部分的价款(含税销售额)。

所以之前我认为营改增的结论是它跟造价没有关系,那今晚过后,我们应该学会用哲学的角度来看待营改增后计价方式和缴税方式之间的关系,他们其实是联系和发展的关系,我们还是要学会用辩证法。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当专业工程遇到营改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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