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材料和设备的划分没有具体标准,后来就有了国标规范。
从前设备不属于狭义的造价范畴,不用列在工程造价中,造价中的所有措施费规费总承包服务费的测算基础均不含设备费。
2013年后部里面的文件将设备费归入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中,因此为配合此项规定,清单和定额取费程序都作了相应修改,而有关费率并没有调整,而且设备往往涉及金额巨大,会影响费用的计取,因此取费程序中取费时,均需在基数中扣除设备费。
假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投标报价中,将设备费作为基数计取了总价措施费和总承包配合费,在结算时该如何调整?
答案永远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只有设计变更可调,那当然不能动。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措施费和总承包服务费包干,那当然也不能动。
但如果固定单价合同,没有任何约定,最多只约定了总价措施费费率,那当然应该按定额取费程序来,其基数应扣除设备费用,如施工单位委屈地哭诉投标时以为能算进去,还多考虑了下浮,那也只能算是报价风险理应自行承担。
所以莫道造价界中风光好,其实处处是坎坷。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设备费不应参与各种取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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