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神魂颠倒的营改增

某些工程项目存在部分甲供材,那么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是个大问题,是需要测算的。

假设工程合同价款为S,不包括甲供材费用,如果选一般计税,按9%计算增值税,S除以(1+9%)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再乘以9%是建筑工程的销项税,增值税等于增值税销项税减去增值税进项税才是企业交的税,所以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S÷(1+9%)×9%-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8.26%S—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为S÷(1+3%)×3%=2.91%S。

二种计税方式平衡时:8.26%S—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2.91%S,则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5.35%S

而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承包人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13%)×13%=5.35%S,由此计算出临界点5.35采购材料的价税合计=46.50%S。

因此若业主购买部分材料,其甲供材在全部材料中所占得比重决定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个甲供材的比重是46.50%,对于承包人而言也即甲方采购材料比重小于46.50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超过46.50%则可采用简易计税为宜。

以上内容需要一定武功修为的人才看得懂。看不懂的可以略过。

那么施工企业究竟如何选择计税方式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精神所规定的甲供工程范围仍然不变(包括所有的建筑服务,甲供包括设备、材料、动力),以上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有选择权。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根据财税(2017)58号文该项规定是属于甲供工程的范围,是甲供工程的一种特殊情形,本条情形下的甲供工程不能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无选择权。

这个文件本身就是针对甲供材过多影响施工企业抵扣而应运产生的,应属于强制性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符合58号文规定的情况施工企业还是在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税,是他们不知道这个政策?而且税务局也不拦着的?

再看施工企业的缴税申报问题,每个月都有申报期,如果一个新的项目有了第一次申报,那么第一次申报时就选择了计税方式。如果这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36个月就不得不得变更。如果这个项目选择了一般计税,那么他如果符合简易计税的,随时都可以再选择简易计税,但是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就不能变更了。

其实这边要说的就是施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并结合自身成本测算选择申报计税方式,这个方式跟合同价款形成过程中的税率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假如某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比如教学楼,合同价款按一般计税9%计算,施工企业最终开出3%的发票来,有没有问题?当然没有问题,这种业主对发票并没有关注度,发票总金额跟合同价款对应上就没有问题了,如果有人问价款中是9%的税,施工单位只交了3%的税,不是偷了6个点的税吗?那您还是活在营业税时代里,再好好钻研文件吧,要敬畏专业!

但如果是开发商这类业主对于发票关注度比较高的,则应该高度重视了,我觉得虽然发票这种事已经不属于造价范畴,但造价人还是应该有这样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情怀,提醒业主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本工程计价方式和计税方式的对应统一,价款对于价税分离的体现,业主对于发票的要求等等,这样最终结算时才不会令人神魂颠倒,如痴如醉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令人神魂颠倒的营改增]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