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的话题之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时究竟以何为准

当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个永恒的话题之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时究竟以何为准时,绝大部分的人会脱口而出“以招标文件”为准,可是“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我们的所有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样明明白白的规定,所以需要我们来进行分析。

招标文件法理上属于邀约邀请,这一点毫无疑问。

投标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邀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即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标为招标人通过特定程序确定了中标人,并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属于承诺。

从法理上,要约邀请是指他人(发包人)向自己(承包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承包人)希望和他人(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需经受要约人(发包人)承诺,即要约和承诺均应受该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所以原则上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尤其是工期,承包范围,质量,价款等实质性条款不能背离招标文件,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因此当两者产生不一致的时候要以招标文件为准作为结算依据是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维护招投标秩序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有之义。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如果合同协议书在上述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那么这些条款因为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不能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仍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是

老铁们不要高兴得太早,作为造价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价款阶段时,乃们却不具备资格和身份来认定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以上种种,只是诉讼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认知,却与各位无关。

所以

作为造价人在工作中遇到这种问题,如果是民营企业工程,应建议双方通过谈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国有资金工程,则须慎之又慎,本着合法、合理、合情且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原则,从紧审核。

当然

此类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甚至还有实际合同与备案合同不符,合同本身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就不是造价专业人员所能控制,这时候可走法律途径,由法官来定案,此亦非我造价人所能承受之重矣!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永恒的话题之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时究竟以何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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