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部门:省协会-信用管理部发稿时间:2023-09-19]
附件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3年8月30日第五次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行业信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进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升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包括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和历史信用记录等,是企业能够履行承诺取得信任的程度。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行业社团组织对造价咨询企业的资产信用、经营业绩信用、社会保险责任信用、咨询管理信用、咨询成果质量信用、咨询档案信用、企业统计信用、行业责任信用、企业历史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营造价
咨询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遵循申请自愿,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信用评价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申请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满3年及其以上;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造价”“造价咨询”;
(三)取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资格;
(四)按本办法规定在线履行信用评价申请手续;
(五)按本办法规定在线提供信用评价有关资料和证明性材料,并承诺对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企业法人一并评价;
(七)可供信用评价系统在线采集评价期3年(申请评价的当年度及前两个自然年度)的统计数据。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政府、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表彰、表扬、奖励文书;
(三)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则;
(四)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六)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通报批评、警告等文书和官网信息;
(八)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核查、抽查,有关表扬、批评和责令整改的文书;
(九)各级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征信机构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
(十)企业上传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
第六条信用评价在《不良行为评价减分表》关于“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评分细则中设“严重失信行为”的内容。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以违法违规的处罚文书为依据,对受处罚未满三年的企业不受理评价申请,不予评价赋分,不予信用等级核定。
第七条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使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在全省分地区建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档案”,采集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对企业的资产信用、经营业绩信用、社会保险责任信用、咨询管理信用、咨询成果质量信用、咨询档案信用、企业统计信用、行业责任信用、企业历史信用给予逐项评价和赋分,按信用评价流程和评价标准、评价细则实施信用评价。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按“信用评价申请”界面的提示和步骤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信息,上传有关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
企业在线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有关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可供查证。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为严重失信行为,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取消申请企业当年度参评资格。
(二)市级评价。
- 组建专家组。各市根据信用评价工作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组成若干个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对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开展评价。每一个信用评价专家小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明确其中1人担任组长。
市级评价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表”执行,并通过评价赋分获得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总得分”。
(三)省级复核。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邀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召开信用评价联席会议,听取市级评价工作情况和参评企业信用评价资料、评价赋分抽查和复核情况,并确定所有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结果公示。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和“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在公示期内,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接受有关信用评价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
(五)公布结果。信用评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结果,并颁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或“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在线自行打印《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专业咨询能力、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可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或“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公开查询。
第九条 申请信用评价企业的起评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在
企业起评分的基础上,按评分细则对各个评价事项逐项给予评价加分或评价减分,并获得“信用评价总得分”。
评价事项、评价内容、评分细则、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详见附表1《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表》、附表2《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表》、附表3《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咨询能力评价加分表》、附表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加分表》、附表5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减分表》。
第十条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
参评企业评价赋分结果,由各市按照各企业“信用评价总
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由省级复核时分地区、按比例确定信用等级。
|
其中: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载明有效期为三年。
信用等级证书载明的有效期截止为企业信用评价当期第三年的12月31日。
在评价期内未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以逾期在评价当期每年度的第三季度申请补评。逾期申请补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最高不予超过4A。
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可申请换发证书,原持有的信用等级证书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自行失效。
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所持有的信用等级证书自企业分立或合并之日起自行失效。分立企业或合并企业符合信用评价条件的,可以适时申请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和有关信用信息报政府信用管理部门;
(二)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政府有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企业的信用等级、专业咨询能力和有关信用信息作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信息,鼓励咨询市场和社会各界查询、采信和利用;
(四)企业的信用等级可以作为咨询项目招标或直接发包时择优选择造价咨询企业的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
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
(一)企业及企业员工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虚假证明性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及企业员工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标准、规程、规则,情节严重,受到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警告的。
被降级或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作出降级或撤销决定的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予以公布。被降级或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
第十四条各级参加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认真履
行职责,承担评价责任,不得徇私舞弊。
参加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违反规定的,由省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请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表
附表1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2023年8月第五次修订)
1 |
申请信用评价企业名称 |
(由信用评价系统从会员服务系统自动提取,不需企业填写) |
|||||||
2 |
企业注册地址 |
(由信用评价系统从会员服务系统自动提取,不需企业填写) |
|||||||
3 |
企业通讯地址 |
(由信用评价系统从会员服务系统自动提取,不需企业填写) |
|||||||
4 |
企业网址 |
(由信用评价系统从会员服务系统自动提取,不需企业填写) |
|||||||
5 |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由信用评价系统从会员服务系统自动提取,不需企业填写) |
|||||||
6 |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联系人 |
姓名 |
(由企业填写) |
职务 |
(由企业填写) |
联系电话 |
(由企业填写) |
||
7 |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 |
(由企业填写) |
|||||||
8 |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 |
(由企业填写) |
|||||||
9 |
企业注册资本金 |
(由企业填写人民币 万元) |
|||||||
10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由信用评价系统从会员服务系统自动提取,不需企业填写) |
|||||||
11 |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信用评价结果 |
2020年被评为 (自动显示,不需企业填写) 级,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
9 |
经工商登记的分公司基本信息 |
序号 |
分公司 登记地 |
分公司 登记时间 |
分公司名称(全称) |
分公司评价期第二 年经营收入(万元) |
分公司从业人 数(人) |
||
1 |
(由企业填写) |
(由企业填写) |
(由企业填写) |
||||||
2 |
|||||||||
3 |
|||||||||
4 |
|||||||||
…… |
|||||||||
…… |
|||||||||
附表2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8月第五次修订)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一、资产信用评 价 |
1 |
资产条件 |
评价期第一年年末“资产总计”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年末“负债合计”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年企业“企业净资产” 万元。 |
— |
— |
1 |
— |
— |
— |
1、“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4”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2、“企业净资产”指企业的“资产总计”减去“负债合计”。 3、两年“企业净资产”为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由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年末“资产总计”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年末“负债合计”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年企业“企业净资产” 万元。 |
|||||||||||
企业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企业净资产” 万元。 |
|||||||||||
1、企业两年平均“企业净资产”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排名处于全市造价行业前 30%的,计加1分;排名处于全市前30%之后,前50%之前的,计加0.5分。 |
|||||||||||
2 |
造价师注册管理 |
评价期第三年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师人数 人,二级注册造价师人数人。 |
— |
— |
4 |
— |
— |
2 |
1、土建、安装注册造价师人数由信用评价系统从省造价总站咨询企业监管系统自动提取。 2、交通、水利注册造价师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由信用评价专家审核在线认定。 |
||
1、一级注册造价师(土建、安装、交通、水利)人数达到6人,每超过1人 计加0.1分; |
— |
— |
|||||||||
2、一级注册造价师(土建、安装、交通、水利)人数未达到6人的,每少1 人计减0.5分。 |
— |
— |
|||||||||
1、二级注册造价师(土建、安装、交通、水利)每1人计加0.05分。 |
— |
— |
|||||||||
二、经营业绩信用评价 |
1 |
经营收入 |
企业评价期第一年“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2 |
— |
— |
— |
1、“营业收入合计”: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4”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2、企业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合计”为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由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不需企业填写。 |
|
企业评价期第二年“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
|||||||||||
企业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
|||||||||||
造价咨询企业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合计”达到或超过1000 万元的,每超过200 万元计加0.2分。加分分值计算公式:(X-1000)/200×0.2。 |
— |
—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二、经营业绩信用评价 |
2 |
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收入 |
企业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 |
— |
— |
4 |
— |
— |
— |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2、企业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为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由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不需企业填写。 |
|
企业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 |
|||||||||||
企业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 |
|||||||||||
造价咨询企业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 100万元计加0.1分。加分分值计算公式:(X-500)/100×0.1。 |
— |
— |
|||||||||
3 |
税赋责任 |
企业评价期第一年“应交所得税” 万元, “应交增值税” 万元,合计完税金额 万元; |
— |
— |
2 |
— |
— |
— |
1、“应交所得税”“应交增值税”:根据合计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4”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2、企业两年平均“完税金额”为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由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不需企业填写。 |
||
企业评价期第二年“应交所得税” 万元, “应交增值税” 万元,合计完税金额 万元; |
|||||||||||
企业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合计完税金额 万元。 |
|||||||||||
企业按章纳税,没有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计加1分; |
— |
— |
|||||||||
企业两年平均完税金额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排名处于全市造价行业前30%的,计 加1分。 |
— |
— |
|||||||||
三、社会保险责任评价 |
1 |
员工社会保险 |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五险”:养老险、医疗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
— |
— |
2 |
— |
— |
4 |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统计调查表2”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2、“交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人数”,由企业提供评价期第三年检查当月前6个月的可供查证的五险交缴清单和交费凭证,由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在线填入。 3、“交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由企业提供评价期第三年检查当月前6个月的可供查证的住房公积金交缴清单和交费凭 证,由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在线填入。 |
|
企业评价期第二年“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其中:交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人数 人;交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 人。 |
|||||||||||
1、交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人数与“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相比较,按缺保或漏保 人数计,每缺漏一人项计减0.2分。 |
— |
— |
|||||||||
2、按交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计,每人计加0.1分。 |
— |
—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四、咨询管理信用评价 |
1 |
流程控制 |
企业应有规范的咨询业务操作流程制度,对项目组或咨询员应有质量考核奖惩办法。 |
— |
— |
0.5 |
— |
— |
2 |
1、信用评价专家小组查看企业流程控制内容,并给予评价赋分。 |
|
1、无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的,计减0.5分。 |
— |
— |
|||||||||
2、无质量考核办法的,计减0.5分。 |
— |
— |
|||||||||
3、制定的制度和办法不合理、不完善的,计减0.5分。 |
— |
— |
|||||||||
4、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加0.5分。 |
— |
— |
|||||||||
2 |
合同管理 |
企业咨询业务合同应当全数归档,台账清楚,信息完整,查询方便。 |
— |
— |
— |
— |
— |
2 |
1、从省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监管系统中随机确定三个咨询项目名单(评价期每年各1个)。 2、调阅被查的三个项目咨询成果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检查咨询项目档案、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咨询报告书,并给予评价赋分。3、信用评价专家小组现场抽查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1、企业没有合同管理台账的,计减0.5分。 |
— |
— |
|||||||||
2、企业咨询业务合同缺失的,按缺失合同份数计减0.5分/份。 |
— |
— |
|||||||||
3、企业承接业务未签订咨询合同的,每发现一例计减0.5分。 |
— |
— |
|||||||||
3 |
质量控制 |
企业应高度重视造价咨询质量流程控制,落实质量责任,保证造价咨询成果符 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
— |
— |
0.5 |
— |
— |
2 |
|||
1、咨询项目的档案中应有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每缺一单计减0.5分。 |
— |
— |
|||||||||
2、流程单上三级审核意见、签名、印章、日期,发现逻辑错误或不齐全的,每 发现一处计减0.2分。 |
— |
— |
|||||||||
3、自校意见不详细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1分。 |
— |
— |
|||||||||
4、项目负责人复核意见和技术负责人审核意见内容详实,填写完整的,计加 0.5分。 |
— |
— |
|||||||||
4 |
咨询报告书 |
被抽检的咨询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2021 版)要求。 |
— |
— |
— |
— |
— |
3 |
|||
1、咨询报告书扉页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的签名及加盖个人执业资格印章有缺失或不实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2分。 |
— |
— |
|||||||||
2、咨询报告书落款中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个人执业资格印章,加盖企业公章,报告日期等格式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3分;签名、盖章、用印、 报告日期等方面有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减0.1分。 |
— |
— |
|||||||||
3、咨询项目的负责人、复核人、校审人、专业咨询员与咨询报告书扉页、内 页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3分。 |
— |
—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四、咨询管理信用评价 |
5 |
咨询档案管理 |
企业应有专用档案室,有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咨询项目档案内容齐全,管理应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 |
— |
— |
— |
— |
— |
2 |
1、信用评价专家小组查看企业档案室管理,并给予评价赋分。 |
|
1、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咨询项目档案均应有《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 档案缺失“意见表”的,每发现一例计减0.3分。 |
— |
— |
|||||||||
2、无专用档案室的,计减0.3分;无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计减0.3分; 无档案台账的减0.3分。 |
— |
— |
|||||||||
3、咨询报告签发后40日内未归入卷宗的,每发现一例计减0.5分;卷宗档案中咨询报告未填写备考表(至少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和立卷时间)的,每发现一例计减0.2分。 |
— |
— |
|||||||||
五、咨询成果质量信用评价 |
1 |
咨询项目 |
适用所有被随机抽查的计价咨询项目。被抽查项目的档案,咨询资料应当齐全,咨询内容应当完整,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符合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
— |
— |
— |
— |
— |
1、被抽查咨询项目同四“咨询管理信用评价”抽查的三个咨询项目。 2、评价项1“咨询项目”为必查评价项。被抽查的三个项目不论类型,都必须首先根据评价项1“咨询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价赋分。 3、评价项2“结算审核项目”和评价项3“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项目”为适用评价项。 其中:结算审核咨询项目除了按评价项1“咨询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价赋分外,还需按评价项2“结算审核项目”另行给予评价赋分; 工程量清单编制咨询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咨询项目除了按评价项1“咨询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价赋分外,还需按评价项3“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另行给予评价赋分。 4、被抽查项目同一个类型错误不重复扣分。如一个项目包含多幢楼,同样的错误只减分 1次。 |
||
1、计价程序或取费基数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1分。 |
— |
— |
|||||||||
2、应进行工程量计算而无工程量计算书的(工程量计算书为电子媒介附在咨询成果档案中视同提供,下同),每发现一例计减2分;有工程量计算书但是内容不完整或计算过程不完整的,视不完整程度计减0.5~2分。 |
— |
— |
|||||||||
3、组价明显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3分。 |
— |
— |
|||||||||
4、措施项目费计取错误或无依据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3分。 |
— |
— |
|||||||||
5、规费计取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3分。 |
— |
— |
|||||||||
6、税率计取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3分。 |
— |
— |
|||||||||
7、咨询报告书、审定单、汇总表、成果内容封面、质量控制流程单等资料数据、日期对应关系错误,每发现一处计减0.2分。 |
— |
— |
|||||||||
8、其他影响工程计价结果的错误,视错误性质和影响程度酌情计减0.1~0.3 分。 |
— |
—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五、咨询成果质量信用评价 |
2 |
结算审核项目 |
适用结算审核咨询项目的评价。被抽查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内容应当完整,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符合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
— |
— |
— |
— |
— |
12 |
||
1、计价方式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符的,每发现一例计减5分。 |
— |
— |
|||||||||
2、应让利而未让利或让利计取错误的,每发现一例计减1分。 |
— |
— |
|||||||||
3、人工单价计取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1分;人工费应调差而未调的,每发 现一处计减2分;人工费调差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1分。 |
— |
— |
|||||||||
4、材料价格计取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2分;材料价格应调差而未调的, 每发现一例计减2分;材料调差错误的,每发现一个错误计减0.2分。 |
— |
— |
|||||||||
5、结算中的甲供材、水电费的处理在咨询报告或审定单中未作说明的,按报告或审定单的份数计,每份计减0.3分。 |
— |
— |
|||||||||
6、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处理在咨询报告中未作说明的,每发现一例计减0.2分。 |
— |
— |
|||||||||
7、咨询报告中对工程概况、审核范围、审核依据、送审工程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等事项表述不全,或对表述事项的成因描述不详的,每发 现一处缺项或每发现一处不详计减0.2分。 |
— |
— |
|||||||||
8、工程结算审定单必须有各方盖章和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及签发人签字,每发现一处漏缺计减0.2分。 |
— |
— |
|||||||||
3 |
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项目 |
适用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项目的评价。被抽查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内容应当完整,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符合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
— |
— |
— |
— |
|||||
1、未按招标文件或委托人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每发现一例 计减0.5分。 |
— |
— |
|||||||||
2、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无编制说明的,计减0.3 分;编制说明内 容不完整或描写不详细的,计减0.1分。 |
— |
— |
|||||||||
3、工程量清单中有违反计价规范条款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1分。 |
— |
— |
|||||||||
4、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中无“项目特征”描写,或“项目特征”描写不详实,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例计减0.1分。 |
— |
— |
|||||||||
5、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定额子目套用错误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2分。 |
— |
— |
|||||||||
6、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项目费应计而未计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2 分;措施项 目费计取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计减0.1分。 |
— |
—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六、企业统计信用评价 |
1 |
项目填报 |
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应在出具报告后的40日内,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监管系统”在线进行登记,并填报和传输项目资料。全数检 查企业评价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填报情况。 |
— |
— |
— |
— |
— |
5 |
1、造价咨询项目网上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数据从省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监管系统导入。 2、企业统计年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中表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数据从年报统计系统导入。 |
|
1、企业咨询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按“咨询报告日期”计,超过40 个自然日延期登记的,按3分×(延期登记项目个数÷全部登记项目个数)给予减分。 |
— |
— |
|||||||||
评价期第一年造价咨询项目网上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企业统计年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造价咨询项目网上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数据与企业统计年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数据相差 %。 |
— |
— |
— |
— |
|||||||
评价期第二年造价咨询项目网上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企业统计年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造价咨询项目网上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数据与企业统计年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数据相差 %。 |
|||||||||||
2、造价咨询项目网上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数据与企业统计年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数据相差超过20%不足30%的,计减1分;相差超过30%,不足40%的,计减2分;相差超过40%及以上的,计减4分。 |
— |
— |
|||||||||
2 |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年报 |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按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完整填报“四张表”,并按时上报。 |
— |
— |
— |
— |
— |
3 |
1、评价期第一年、评价期第二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记录,由省各市造价站(处)提供。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有关数据,由信用评价系统从省造价管理总站汇总上报的各造价咨询企业年报(电子稿)中自动提取。 3、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将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数据与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财 |
||
1、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年度报表上报的,迟报1次计减1分,缺报1次计 减2分。 |
— |
— |
|||||||||
2、年度报表内容填报不完整,应报未报有缺项的,每发现一项计减0.5分。 |
— |
— |
|||||||||
3、经异地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员工人数、注册造价师人数没有合并统计报告的,按没有合并统计的分公司个数计,每一个计减1分。 |
— |
—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六、企业统计信用评价 |
2 |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年报 |
4、年度统计调查表关于“资产总计”“负债合计”“企业净资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与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年度利润表”相差较大超过5%不足10%的,按一个统计年度计减1分;超过10%不足20%,按一个统计年度计减2分;超过20%及以上的,按一个统计年度计 减3分。 |
— |
— |
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供年度财务账簿的数据进行比对。 4、企业“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的数据与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数据相差较大的,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采信。 |
|||||
5、年度报表关于企业人员情况填报不实,瞒报、少报,“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相差未超过5%的,按一个统计年度计减1分;相差超过5%及以上的,按统计年度计减2分; |
— |
— |
|||||||||
七、行业责任信用评价 |
1 |
业务拓展 |
企业超越传统,在评价期开拓业务,具有创新业绩。 |
— |
— |
3 |
— |
— |
— |
1、评价期三个年度期间行业责任信用评价的证明性材料由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在线上传。 2、企业注册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对企业的行业责任信用出具证明性材料,由企业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上传。 3、企业上传的证明性材料,由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可供信用评价专家小组查证。 4、企业注册造价师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人数的入网率=企业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人数/企业注册造价师总人数×%,由信用评价系统从“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平台”自动导入。 |
|
1、企业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业绩,或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业绩,或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概算造价控制咨询业绩的,具有其中一项的,计加0.5分。 |
— |
— |
|||||||||
2、本省造价咨询企业承接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 不足1亿元造价咨询业绩的,按造价咨询工程合同和咨询报告书计,每一个造 价咨询工程计加0.1分;有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造价咨询业绩的,按造价咨 询工程合同及咨询报告书计,每一个造价咨询工程计加0.2分。 |
— |
— |
|||||||||
3、有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提出初步实施方案)咨询服务业绩的,按咨询合同和咨询报告书计,每一个项目计加0.2分。 |
— |
— |
|||||||||
4、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三个业务类型及以上),有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的,按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计,每一个计加0.5分。 |
— |
— |
|||||||||
2 |
专业咨询能力 |
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情况”(建造3表)中的23个专业分类,评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专业造价咨询能力。 |
— |
— |
3 |
— |
— |
— |
|||
1、企业专业造价咨询能力评价加分分值从“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咨询能力评价加分表”导入。 |
— |
— |
|||||||||
3 |
行业活动 |
1、企业未按要求参加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市造价协会组织的学习、交流、例会、培训、宣贯等活动的,按企业缺席次数计,每缺席一次计减1分。 |
— |
— |
— |
3 |
评价系统从市造价管理协会会员活动台账获取数据减分以及依据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记录减分。 |
||||
2、企业未按要求参加省造价管理总站或省造价协会组织的学习、交流、例会、培训、宣贯等活动的,按企业缺席次数计,每缺席一次计减1分。 |
— |
— |
评价系统从省造价管理协会会员活动台账获取数据减分以及依据省造价管理总站记 录减分。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七、行业责任信用评价 |
4 |
造价管理 |
1、企业所派专家参加市级及以上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计价依据修编、补充定额编制,或业务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制订,每参加一次计加1分。 |
2 |
— |
— |
— |
1、评价期三个年度期间行业责任信用评价的证明性材料由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在线上传。 2、企业注册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对企业的行业责任信用出具证明性材料,由企业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上传。 |
|||
2、企业所派专家参加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检查、评审、专题工作调研,或职业技能培训、出卷、阅卷、讲课的,每参加一次计加0.2 分。 |
— |
— |
|||||||||
3、企业所派专家为江苏省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网提供视频课件的,按课件时长计,每1标准学时计加0.2分。 |
— |
— |
|||||||||
5 |
继续教育 |
企业应履行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义务,并按规定安排造价师完成年度学时任务。 |
— |
— |
2 |
— |
— |
— |
1、企业上传的证明性材料,由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可供信用评价专家小组查证。2、企业注册造价师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人数的入网率=企业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人数/企业注册造价师总人数×%,由信用评价系统从“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平台”自动导入。 |
||
评价期第二年企业注册造价师总人数 人,入网接受继续教育的造价师 人,入网率 %。 评价期第三年企业注册造价师总人数 人,入网接受继续教育的造价师 人,入网率 %。 企业造价师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两年平均入网率 %。 |
|||||||||||
1、企业注册造价师通过“江苏省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网”接受继续教育,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两年平均入网率超过80%的,计加2分。 |
— |
— |
|||||||||
2、企业注册造价师通过“江苏省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网”接受继续教育,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两年平均入网率超过50%,不足80%的,计加1分。 |
— |
— |
|||||||||
3、企业注册造价师通过“江苏省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网”接受继续教育,入网接受继续教育两年平均入网率未超过50%的,计加0.5分。 |
— |
— |
|||||||||
6 |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
1、选派专家主持或参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每调解1例计加1分。 |
4 |
— |
— |
— |
根据省造价协会纠纷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自动导入,不需人工统计。 |
||||
2、选派专家主持或参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非诉调解,每调解1例计加0.5分。 |
— |
— |
|||||||||
3、选派专家主持或参与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评审,每评审1例计加0.5分。 |
— |
— |
评价项目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评价减分 |
评价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减分选项 |
减分分值 |
减分限额 |
||||||
八、企业历史信用记录 |
1 |
良好行为记录 |
良好行为记录内容见附表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加分表”。 |
— |
— |
30 |
— |
— |
— |
1、评价期三个年度期间企业历史信用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由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在线上传。 2、各级造价管理部门、造价管理协会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上传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供信用评价专家小组评价利用。 |
|
1、良好行为的评价得分从附表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分表”导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加分最高值限30分。 |
— |
— |
|||||||||
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内容见附表5“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分表”。 |
— |
— |
— |
— |
— |
X |
|||
1、不良行为的评价得分从“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分表”导入。企业不良好行为评价减分最高值不限。 |
— |
— |
|||||||||
评价 得 分 合 计 |
60 |
40+X |
备注:1、本表用于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起评分为100分。
2、本标准设“评价加分”和“评价减分”,用于对各个评价事项进行评价赋分。其中“评价加分”最高值限额60分,“评价减分”最高值限额40分(不含不良行为评价减分)。
3、评价加分分值、评价减分分值、评价得分、评价得分合计,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两位处理。
附表3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咨询能力评价加分表(2023年8月第五次修订)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1 |
企业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房屋建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录入,不需人工填写)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录入,不需人工填写)万元。 |
— |
— |
3 |
1、“房屋建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房屋建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录入,不需人工填写)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录入,不需人工填写)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房屋建筑工程咨询业务平均收入”(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录入,不需人工填写)万元;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录入,不需人工填写)万元。 |
|||||||
1、两年平均“房屋建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2 |
市政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市政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市政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市政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市政工程咨询业务三年平均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市政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3 |
公路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公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公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公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公路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公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4 |
铁路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铁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铁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铁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铁路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铁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5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代码33”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
1、两年平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6 |
航空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航空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航空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航空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航空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航空工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7 |
航天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航空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航天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航空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航空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航空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8 |
火电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火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火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火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航空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火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9 |
水电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水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水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水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航空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水电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10 |
核工业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核工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核工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核工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核工业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核工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11 |
新能源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新能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新能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新能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新能源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核工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12 |
水利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水利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水利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水利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新能源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水利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13 |
水运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水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水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代码41”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水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水运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水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14 |
矿山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矿山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矿山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矿山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矿山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水运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15 |
冶金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冶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冶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冶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冶金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冶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16 |
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石油天然气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石油天然气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石油天然气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冶金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17 |
石化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石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石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石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石化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石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18 |
化工、医药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化工、医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化工、医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化工、医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化工、医药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化工、医药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30%,不足60%的,计加1分;超过60%,不足80%的,计加2分;超过80%的,计加3分。 |
|||||||
19 |
农业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农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农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农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化工、医药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农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20 |
林业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林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林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林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林业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林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序号 |
企业专业咨询能力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21 |
电子、通信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电子、通信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电子、通信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电子、通信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电子、通信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电子、通信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22 |
广播影视电视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广播影视电视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广播影视电视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广播影视电视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 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广播影视电视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广播影视电视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23 |
其他工程专业咨询能力 |
评价期第一年“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
— |
3 |
1、“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
|
评价期第二年“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其他工程专业咨询业务收入” 万元;评价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
|||||||
1、两年平均“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超过两年平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不足40%的,计加1分;超过40%,不足60%的,计加2分;超过60%的,计加3分。 |
|||||||
评价得分合计 |
3 |
备注:1、本表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建造3表”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专业分类,采集企业年报资料中的各专业咨询业务收入数据,不需企业填写。
2、23项专业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统计代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的规定;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由信用评价系统从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3”中提取,不需企业填写。
4、两年平均咨询业务收入为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由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不需企业填写。
5、“加分分值”“评价得分”由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在线给予赋分,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两位处理。
6、“评价得分合计”限额为3分,加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评价得分合计”分值移入附表2“专业咨询能力”,给予汇总处理。
附表4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加分表(2023年8月第五次修订)
序号 |
评价内容 |
良好行为评分细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1 |
政府表彰表扬 |
1、企业获得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1分。 |
3 |
1、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信息与信用查询”中获得。 |
|||
2、企业员工获得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5分。 |
|||||||
2 |
政府部门表彰表扬 |
1、企业获得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5分。 |
3 |
1、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信息与信用查询”中获得。 |
|||
2、企业员工获得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5分。 |
|||||||
3 |
造价管理机构表彰表扬 |
1、企业获得县(市、区)及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5分。 |
3 |
1、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信息与信用查询”中获得。 2、“双随机”检查结果由造价管理机构提供。 |
|||
2、企业员工获得县(市、区)及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2分。 |
|||||||
3、企业在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双随机”检查活动中,检查结果被定为“良好”的,每次计加0.2分。 |
|||||||
4、企业咨询项目填报工作受到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通报表扬的,每次计加1分。 |
|||||||
4 |
造价管理协会表彰表扬 |
1、企业获得县(市、区)造价管理协会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5分。 |
3 |
1、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信息与信用查询”中获得。 |
|||
2、企业员工获得县(市、区)造价管理协会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2分。 |
|||||||
3、企业获得省造价管理协会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1分。 |
|||||||
4、企业员工获得省造价管理协会表彰表扬的,每次计加0.5分。 |
|||||||
5 |
企业党建特色 |
1、企业党组织健全,党建活动正常的,计加0.5分。 |
2 |
1、企业党建特色证明性材料由企业提供,或由企业所在注册地有关党组织、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出证,由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自行通过信用评价系统上传。 |
|||
2、企业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受到上级党组织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每次计加0.5分。 |
|||||||
3、企业党员受到上级党组织表彰表扬的,每人次计加0.5分。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良好行为评分细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6 |
企业文化建设特色 |
1、企业应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或“咨询业务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且运行正常,全员普及,计加0.5分。 |
3 |
1、企业文化建设特色证明性材料由企业提供,或由企业所在注册地有关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出证,由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自行通过信用评价系统上传。 |
|||
2、企业积极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在省市有关比赛中获得奖项和表彰的,计加 0.5分。 |
|||||||
3、企业与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冠名办班,助教培养造价人才,为教学提供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条件的,计加0.5分。 |
|||||||
4、企业或企业组织员工长期开展助学、助残、助农等公益活动或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加0.5分。 |
|||||||
5、企业建立廉洁从业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廉洁教育活动的,计加1分。 |
|||||||
7 |
技能竞赛获奖 |
1、企业员工参加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的按企业参赛选手人数每人计加0.5分; |
3 |
1、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中“信息与信用查询”中获得。 2、技能竞赛获奖证明性材料由企业提供,或由企业所在注册地有关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出证,由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自行通过信用评价系统上传。 |
|||
2、参加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和奖项的,按获奖选手的人数每人计加0.5分; |
|||||||
3、企业员工参加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的按企业参赛选手人数每人计加1分; |
2 |
||||||
4、参加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和奖项的,按获奖选手的人数每人计加1分。 |
|||||||
8 |
学术活动获奖 |
1、企业或企业员工在省市级杂志及以上级别杂志发表造价管理类文章的,按发表的篇数每篇计加0.5分。 |
2 |
1、学术活动获奖证明性材料由企业提供,或由企业所在注册地有关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出证,由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自行通过信用评价系统上传。 2、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中“信息与信用查询”中获得。 |
|||
2、企业或企业员工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或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论文和案例征集活动,被评为“优秀论文”“典型案例”入选汇编的,按入选汇编篇数每篇计加0.5分。 |
|||||||
3、企业或企业员工参加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科研院校、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方面课题研究,作为课题组成员的,按课题成果每一个计加0.5分。 |
|||||||
4、企业或企业员工研究建筑经济、工程造价、项目管理,著作出版并署名的,按出版成果计每一个加0.5分。 |
|||||||
5、企业员工应邀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或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班讲课的,每人次计加0.5分。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良好行为评分细则 |
评价加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
加分选项 |
加分分值 |
加分限额 |
评价得分 |
||||
9 |
调解员和争议评审员 |
1、选派专家经市造价管理协会培训、考核,取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资格,按取得特邀调解员资格的人数计,每1人计0.3分。 |
1 |
||||
2、选派专家经省造价管理协会培训、考核,取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资格,按取得特邀调解员资格的人数计,每1人计0.5分。 |
|||||||
3、选派专家经省造价管理协会培训、考核,取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造价纠纷调解专家资格或造价争议评审员资格,每1人计0.5分。 |
|||||||
10 |
(各市自主评价项) |
(1、业务创新:BIM、绿色建筑、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全过程项目投资咨询、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 |
5 |
1、各市自主评价项的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协会设置; 2、各市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对自主评价项的内容给予在线评价赋分。 |
|||
(2、管理创新:……) |
|||||||
(3、……) |
|||||||
评价得分合计 |
30 |
备注:1、“评价得分”由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在线给予赋分,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两位处理。
2、每一项“评价得分”不得超过各项的“加分限额”。
3、“各市自主评价项”用于调节各市之间的差别化管理,各市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评价内容,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
4、各市设置“自主评价项”,应同时规定相应的“良好行为评分细则”和“加分分值”。
5、“评价得分合计”不得超过30分。“评价得分合计”分值移入附表2“良好行为记录”,给予汇总处理。
附表5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减分表(2023年8月第五次修订)
序号 |
评价内容 |
不良行为评分细则 |
减分 选项 |
评价 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1 |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1、企业疏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有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名义直接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直接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直接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减15分。 |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1、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中“信息与信用查询”模块中获得的不良行为记录。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警告等; 5、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6、严重违反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标准、规程、规则的行为。 |
||
2、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严重失信行为) |
|||||
3、企业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受到行政处罚 或其他处理的。(严重失信行为) |
|||||
4、注册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并受 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严重失信行为) |
|||||
5、企业为申请人提供虚假造价工程师注册材料,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计减15 分。 |
|||||
6、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造成恶劣影响,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严 重失信行为) |
|||||
7、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未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受到行政处罚 或其他处理的,计减15分。 |
|||||
8、企业或注册造价师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严重失信行为) |
|||||
9、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涉嫌欺诈,造成恶劣影响,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严重失信行为) |
序号 |
评价内容 |
不良行为评分细则 |
减分 选项 |
评价 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1 |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10、企业对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计减15分。 |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1、由“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中“信息与信用查询”模块中获得的不良行为记录。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警告等; 5、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6、严重违反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标准、规程、规则的行为。 |
||
11、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参与成立的造价咨询企业从事与本公司有关联的建设单位或施工 企业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的。(严重失信行为) |
|||||
12、企业过错给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行 为) |
|||||
13、注册造价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在执业过程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未 办理变更而继续执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严重失信行为) |
|||||
14、企业或企业员工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
|||||
2 |
违法劳动用工行为 |
1、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计减5分。 |
|||
2、企业拖欠员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处理的,计减5分。 |
|||||
3、企业用工违反劳动法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被投诉查实的,按劳动纠纷案例计,每一例计 减5分。 |
|||||
4、企业扣押已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执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被投诉查实的,按劳 动纠纷案例计,每一例计减5分。 |
|||||
3 |
不良行业行为 |
1、企业在金融保险机构有资产、信贷、担保、抵押、保险等方面不良信用记录的,计减5 分。 |
|||
2、企业在工商、税务、审计、劳动、司法等机关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计减5分。 |
|||||
3、企业拒绝接受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的,计减10分。 |
|||||
4、在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双随机”检查活动中,企业被定为“不合格”,或受到“通 报批评”“责令整改”“警告”的,以“双随机”检查活动的次数计,每次计减2 分。 |
|||||
5、企业或企业员工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的,计减5分。 |
|||||
6、咨询项目填报不及时,不规范,受到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在通报中予以点名批评的,每次 计减2分。 |
序号 |
评价内容 |
不良行为评分细则 |
减分 选项 |
评价 得分 |
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 |
3 |
不良行业行为 |
7、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执行不好,填报不及时,数据严重失实,受到省市造价管理 机构在通报中予以点名批评的,每次计减2分。 |
|||
8、特邀调解员、争议评审员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档案、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评审档案不符合省造价协会管理办法关于调解档案和评审档案的管理规定,档案质量考评得 分高于70分不足80分的,根据发现问题的意见书或约谈通知,每宗计减5分; |
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系统提供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审发现问题意见书和评审发现问题约谈通知 |
||||
9、特邀调解员、争议评审员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档案、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评审档案不符合省造价协会管理办法关于调解档案和评审档案的管理规定,档案质量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根据发现问题的意见书或约谈通知,每宗计减10分。 |
|||||
4 |
(各市自主评价项) |
(1、……) |
1、各市自主评价项的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协会设置; 2、各市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对自 主评价项的内容给予在线评价赋分。 |
||
(2、……) |
|||||
(3、……) |
|||||
评价得分合计 |
备注:1、“评价得分”由信用评价造价小组在线给予赋分,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两位处理。
2、“各市自主评价项”用于调节各市之间的差别化管理,各市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评价内容,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
3、各市设置“自主评价项”,应同时规定相应的“不良行为评分细则”和“减分分值”。
4、“评价得分合计”不设限额。“评价得分合计”分值移入附表2“不良行为记录”,给予汇总处理。
5、“评价细则”中“严重失信行为”的内容对应评价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对受处罚未满三年的企业不受理评价申请,不给予评价赋分,不予信用等级核定。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