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调整的通知
苏建价〔2016〕154号
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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