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抹灰厚度问题的回复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2006)49号

 

关于抹灰厚度问题的回复

 

江苏三江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06年6月29日“关于抹灰厚度不足是否应扣除相应价款”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灌南县阅来花园1-11#住宅楼工程项目于04年已竣工交付,现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抹灰厚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因此该工程抹灰厚度不足是否应扣除相应价款,首先应确认该工程是否存在抹灰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如果存在抹灰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承包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抹灰质量合格,发包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抹灰部分造价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确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此复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