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2005)第12号
关于解放军总参审计事务所有关计价问题的答复
解放军总参审计事务所:
你事务所关于徐州市某经济适用房有关计价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于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为甲供材,实际也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应按投标单位的报价在税后扣除,施工单位可计取甲供材的保管费。
2、投标报价中以独立费报价的铝合金门窗,如果由甲方单独分包,税金应由分包单位缴纳,甲方应按独立费报价及其税金扣除;如果由乙方自行分包,税金仍由乙方缴纳,甲方不得扣除该费用。
此复。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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