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单补充项目编码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2005)37号

 

关于清单补充项目编码问题的复函

 

南通市招标投标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应报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项目应补充在相应各章节后。编码形式目前无统一的强制规定,可以为“补+顺序号”。在招投标时,补充项目的编码如由招标人设定,则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任意更改。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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