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的利与弊(三)工程量增加取小值,工程量减少适当提高

2)当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或者工程变更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清单偏差需要对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的计价办法结算:

当工程因变更、签证或清单工程量错误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变化时,该项目的单价应按下列方式调整:

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0.85Q0Q11.15Q0时: SQ1×P0

Q10.85Q0 SQ1×P1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即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浮动率c=(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该两项的相应的规费税金],工程量增减在15%以上及出现不平衡报价时公式中的P1价格具体按以下说明执行: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P0P1两者取较小值)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当P0<P1时,调高部分按Q1*P1-P0*30%计取,即SQ1×P0+Q1*P1-P0*30%;当P0>P1时,则SQ1×P0。但若承包人出现不平衡报价,当P0<P1*0.85时,则SQ1×P0,当P0>1.15*P1时,即SQ1×P1

不平衡报价本是市场自由竞争投标人的一种策略,目前只存在理论层面,在实操层面,发包人通过招标文件约束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行为。如果投标人基于策略的不平衡,经常会得不偿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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