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
连建发〔2019〕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18〕第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由基本费、标化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组成。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规定费率标准计算,标化增加费暂按三星级省级标化标准计取,此三部分费用应当足额计取。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费率核定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及省、市级建筑安全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比结果,办理费率核定手续,并出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标化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应通过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监管系统,按统一格式进行填报。
二、环境保护税的计取: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工程环境保护税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工程设备费)×0.1%列入造价,竣工结算时按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的环境保护税进行结算。其中工程设备费:一般计税法指除税工程设备费,简易计税法指含税工程设备费,
三、执行时间:凡2019年2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非招标)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电话:85505620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18〕第24号)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36号附件.pdf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