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建发〔2016〕440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为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以及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生活,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租赁、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主要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绿色施工费组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标化增加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标化增加费是指承包人为开展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基础和费率,发承包价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为计费基础;竣工结算价以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为计费基础。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一般计税方法)
序号 |
工程名称 |
计费基础 |
基本费率 (%) |
市级标化增加费(%) |
省级标化增加费(%) |
|
一 |
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3.1 |
0.49 |
0.7 |
单独构件吊装 |
1.6 |
— |
— |
|||
打预制桩/制作兼打桩 |
1.5/1.8 |
0.21/0.28 |
0.3/0.4 |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 |
1.7 |
0.28 |
0.4 |
||
三 |
安装工程 |
1.5 |
0.21 |
0.3 |
||
四 |
市政工程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1.5 |
0.28 |
0.4 |
|
桥涵、隧道、水工构筑物 |
2.2 |
0.35 |
0.5 |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
1.2 |
0.21 |
0.3 |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1.2 |
0.21 |
0.3 |
|||
五 |
仿古建筑工程 |
2.7 |
0.35 |
0.5 |
||
六 |
园林绿化工程 |
1.0 |
— |
— |
||
七 |
修缮工程 |
1.5 |
— |
— |
||
八 |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
土建工程 |
1.9 |
0.28 |
0.4 |
|
轨道工程 |
1.3 |
0.14 |
0.2 |
|||
安装工程 |
1.4 |
0.21 |
0.3 |
|||
九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1.5 |
— |
— |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专项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依据承包人的申请,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一次性核定费率标准。
招标文件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中没有涵盖的措施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费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发包人(招标人)、承包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有关单位在编制、核对工程造价时应按以下规定计取。
1、发承包价
(1)基本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2)标化增加费暂按本办法第五条中省级标化工地的费率标准计算,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2、结算价
基本费、标化增加费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标准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中。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和第五条费率标准足额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详细载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第九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时,应对招标文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作实质性响应,不得降低技术标准或下浮费率。
第十条 直接发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报价中,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详细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或核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一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费用使用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未按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不予合同备案。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在安全措施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基本费60%的证明材料(银行对帐单和发票),其余基本费按使用计划支付,并在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工程量约70%前付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费用清单备查。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将施工合同中使用计划通过“连云港工程造价监管系统”(http://222.189.31.82:8071)(以下简称市监管系统)上报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查流程
1、检查组织及方式
(1)单项工程主体封顶或完成工程量约70%前,承包人于每月15日前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查申请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每月下旬进行检查。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检查。
2、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使用台账、支出财务凭证及使用情况、市场行为等。
3、检查结果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1)合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支付凭证、使用台账、市场行为等资料齐全;市场行为规范。
检查合格的工程,检查人员现场签署检查意见,出具《连云港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检查记录表》,工程竣工后,作为核定安全文明措施费依据。
(2)不合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台账、支出财务凭证等资料不齐全;市场行为不规范。
初次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检查人员出具《连云港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整改
承包人根据《连云港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查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经造价管理机构复查,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发包人应及时提出,并提请造价管理机构重新组织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合格,基本费足额计取。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不合格的、在主体封顶或完成工程量约70%前,未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查申请的,基本费按照标准的70%计取。
第十七条 为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核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市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连云港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申请表》、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现场检查记录表,省、市级标化工地证书或标化工地创建表彰文件等资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出具《连云港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表》。
第十八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连云港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人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不合格的,对承包人进行通报批评。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查申请的,承包人将被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凡2016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非招标)的工程均按本办法执行。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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