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苏州建筑工地管理质量提升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5]206号)规定,在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工地,11月13日0时至11月25日24时停止施工。现就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开工日期在2015年11月13日以前且竣工日期在2015年11月25日以后的工程,工期顺延13天。
二、合同开工日期在2015年11月13日以后,或竣工日期在2015年11月25日以前的工程,按其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25日之间的施工天数,作相应顺延。
三、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本文意见,就停工期间工期顺延问题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相应顺延施工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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