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价〔2016〕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该通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如下: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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