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苏建函质〔2023〕78号】

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3〕78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到位:

一、拟建建设工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建设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二、在建建设工程

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招标控制价中已经计列的,其扣除办法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投标所报费率扣除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防控政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按实结算。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4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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