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1〕17号】

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

锡建建市〔2021〕1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证在建、新建项目顺利实施,降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的工程计价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升自主报价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发包人发布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16号)等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建筑材料种类,合理约定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计价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在建工程涉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及合同中对全部或部分建筑材料的差价约定不调整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发承包双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补充协议可按照上述文件的主要精神约定以下内容:

  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四、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动态监测,在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发布调价指导意见,增加建材信息价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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