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8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锡建建市〔2019〕8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目前我市环境保护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现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要求,我市税务征收部门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由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向税务机关缴纳。据此规定,建设工程计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

  二、该规定执行前,税务征收部门向施工方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在工程结算时依据“环境保护税”税票金额列入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8日

  抄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抄送:市财政、审计局;江阴、宜兴住建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印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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