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常建〔2016〕94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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