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和配套费用定额执行规定的通知(常建〔2013〕127号)

关于贯彻《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和配套费用定额执行规定的通知
常建〔2013〕127号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市住建局、各辖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与发展,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并印发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和执行配套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经研究,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的通知》(苏建价[2012]70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建价[2011]741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可竞争费用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按《补充规定》中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应足额计取,其中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均按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奖励费根据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即是否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按相应的规定费率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终费率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等三部分合并列项计取。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该费用的其他计价管理规定仍执行《常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常建[2006]81号)。
   该费用的核定方式执行《关于对常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网上申报核定的通知(试行)》(常工价[2012]16号)。
   2.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应按有权部门征收的实际金额计算。施工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而受到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由其自行承担。
现工程排污费计取方法: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暂不计入;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排污费缴纳凭证载明的金额按实调整。
   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按《补充规定》计取。
   4.税金按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人工预算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按现行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通用措施项目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规定,专业措施项目按照《补充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四、轨道交通工程执行《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常建[2009]133号)的有关规定,其各专业工程的招标价调整系数可参照现行“常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定。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现行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依据和文件等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六、《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补充规定》和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报:省住建厅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轨道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市轨道公司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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