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建〔2014〕26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建〔2014〕261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遏制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防止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行为,加强和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招投标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遏制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防止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行为,加强和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现规定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
   全市范围内(含辖市区)所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全部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积极推行监理、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和材料设备的电子化招标工作。
   电子化招标应配套采用资格后审,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潜在投标人较少等特殊项目报请招投标监管部门后可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电子化招标的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银购买。推行投标保证金网上递交,继续改进和完善年度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招投标的全过程管理
   加强标前管理,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置资质(资格)条件、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抬高标准或“量身定做”,确定资质(资格)条件不得以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高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等不合理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发包方案应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加大总承包模式推动力度,严格控制平行发包范围。材料设备等公开招标项目,尤其是涉及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等相关招标信息的,要组织业内专家进行标前论证,防止设置不当技术门槛。
   加强标中管理,严格按法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程序进行开标,重大项目开标应有相关行政监督人员到场。做好评标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工作,招投标监管人员重点做好开评标全过程程序的监管和对评委的监督、评价等工作。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充分采用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打击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加强标后管理,探索建立中标价、结算价和计价原则闭合管理体系,结算审计报告应有审计单位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造价管理部门将不定期汇总相关工程的中标价、结算价,并向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部门通报。严肃处理中标单位的失信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及相关施工现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的不良行为通报给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
   三、调整完善评标办法
   积极推行“三合一”综合评估法。全市(含辖市区)房建、安装、装饰等施工类工程招标须使用“三合一”综合评估法,将投标人信用因素作为评标依据之一。“三合一”综合评估法须配套采用电子化招标和资格后审,同时可配套使用“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办法”(常建〔2013〕270号文件)。
   科学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配套采用“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办法”,控制恶意低价竞争,并强化标后管理。
   探索运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以下简称“抽签法”)。各类应急工程、小型工程、流标工程等特殊项目可采用“抽签法”,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简化流程。
   有关调整完善评标办法的具体规定将另行发文。
   四、科学合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探索引入对最高投标限价的第三方审核机制,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金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的管理。对于中介机构不按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致使中标价格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五、规范暂估价和暂定金额招标行为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法定的工程发包方式。
   暂估价和暂定金额应当合理设定并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为防止暂估价、暂列金额的比例过高,造成实际的招标率过低,构成事实上的规避招标,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定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其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0%,否则视为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以暂估价或者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不定期汇总暂估价和暂定金额招标情况,并向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六、加快建立责任清晰的招投标共管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要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业管理监督、焦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加强对参与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监督、招投标程序合法性监督,共同严肃查处行贿受贿、围标串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按程序进行招标,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要求相关部门突破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各招标人要认真细致按规定制定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负责。
   对规避招标、失信违约等各类不良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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