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的利与弊(一)合同约定中的倒扣条款

案例背景:

【合同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如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须调整时按如下办法执行:

A、变更或增加工作量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本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计价方法提出,下浮率同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标底价)下浮,下浮率的计算需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及其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综合单价经监理部门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B、变更或增加工作量等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含15%)的,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C、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增减在15%以上的,超过15%以上部分综合单价按A计价。

在本工程结算中,清单040103001001填方(灰土),招标清单工程量2000m3,投标综合单价20元/m3;实际完成工程量400m3,承包人按本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计价方法提出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为200元/m3。

案例分析:

【结算价】

结算中该项清单实际完成了20%的工程量,相对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80%,现依据合同约定,该项清单工程量增减在15%以上,应按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 该项清单的合同价格=2000m3*20元/m3=40000元

按B条款“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含15%)的,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15%*2000m2*20元/m3=6000元

  • 按C条款“工程量增减在15%以上的,超过15%以上部分综合单价按A计价”。-(80%-15%)*2000m2*200元/m3=-260000元
  • 该项清单的结算价=40000-6000-260000=-22600元

【条款分析】

(1)合同条款目的是防止承包人投标时恶意不平衡报价。

(2)当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时,其该清单项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

(3)当增加工程量超过15%,其增加工程量超过15%以上部分综合单价按A计价,即:本清单项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合价=本条清单投标合价*1.15+超过15%以上部分工程量*A。

例如:

图片[1]-不平衡报价的利与弊(一)合同约定中的倒扣条款-造价e星球

(4)当减少工程量超过15%,其减少工程量综合单价按A计价,上述项目清单项,减少工程量为80%,其减少部分,减少的15%部分按B计价,减少的65%部分按A计价。

图片[2]-不平衡报价的利与弊(一)合同约定中的倒扣条款-造价e星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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