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2-10-2117:00:09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建建监字[2022]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费用投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

 

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和工期的调整办法,明确指导标准如下:
一、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包括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
本标准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在总价措施费中计列常态化疫情防控费。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按规定计取;投标人投标时自主报价。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取费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发布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承包人提供防控专项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总价措施费。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参考附件中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按新冠疫情发生后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疫情动态防控要求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主要包含内容、计取标准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应按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
2.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承包人应提供清理修复施工方案,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相关费用根据施工方案及时办理签证认价,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
3.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以及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承包人应提供防控专项方案、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相关票据等书面资料,及时办理签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
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相关费用可按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承包人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
4.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产生的隔离费用: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隔离期间的人工工资标准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5.赶工费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赶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协商确定,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每提前一天按照费率0.3%o计算即:
赶工费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的取费基数(未完工程量部分)x0.3%ox提前天数
其中,赶工费率不超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各专业赶工措施费的费率上限。赶工费用列入总价措施费,计取规费和税金。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1.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2.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大中型机械、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发承包双方做好相应记录并签证确认,费用据实结算
3.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导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完成的工程量,人工消耗量可调增2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4.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签证,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费用据实结算。
5.以上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的费用,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
(三)除赶工费用和降效费用外,其他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四、因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影响工程工期的,按以下原则计算工期顺延:
(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二)因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降效顺延天数=(疫情防控天数-停工天数)x30%
疫情防控天数是在疫情突发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封闭施工起至转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为止的天数
五、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的应急项目,宜使用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江苏省现行计价定额计价的,人工单价按照同期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2倍计算,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计取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施工降效和赶工费用不再计取。已签订合同明确计价原则的,按合同约定。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在建、拟建及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按此标准调整。本标准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程量清单

2.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率标准表

图片[1]-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的通知-造价e星球

图片[2]-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的通知-造价e星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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