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尊敬的造价站领导,扬州泰达Y-MSD项目(一期)工程,总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总包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计价,合同依据依据江苏省14定额,总包合同中约定赶工措施费率为2%,计算定额工期1478天,合同工期881天,实际工期1251天,目前尚未确定工期延误责任归属,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赶工措施费率2%进行结算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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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尊敬的造价站领导,扬州泰达Y-MSD项目(一期)工程,总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总包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计价,合同依据依据江苏省14定额,总包合同中约定赶工措施费率为2%,计算定额工期1478天,合同工期881天,实际工期1251天,目前尚未确定工期延误责任归属,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赶工措施费率2%进行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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