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尊敬的造价站领导,扬州泰达Y-MSD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招标时间为2014年下半年,总包合同中约定计价依据江苏省14定额,合同条款“按质论价费率计取按文件规定进行计取”,最新的文件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第24号文”,但是该文件明确约定,“该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该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投标工程才按该公告执行。”该文的印发时间是2018年11月,而扬州泰达Y-MSD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2014年,是否不应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第24号文”,而应采用“扬建工〔2009〕13号(关于转发《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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