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江苏天地之星建设有限公司,站长您好!
根据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扬建价管[2022]3号》文件“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垃圾中转站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的回复”该工程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因建设单位用地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延迟到2021年11月15日。按照省住建厅发布文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现发包人对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差额是否按投标时同比例让利产生疑义?
请予答复。谢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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