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合同未约定材料调差

问题:江苏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临港汽车零部件标准厂房二期水泥搅拌桩工程(开发区项目,开发区审计局委托)中标价基期价格2018年7月水泥313元/T,实际施工时间2018年10月、11月、12月(材料价格373元/T、403元/T、519元/T),材料增幅非常大。招标文件、合同未约定材料调整方式。施工单位要求按2008(67)号文调差,经核算,调差约130万元。该种情况是否可以调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补签补充协议或其它说明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调差依据。

答: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

    暂无评论内容